如何正确使用“吡硫鎓锌”作为化妆品原料?
“吡硫鎓锌”在化妆品中常作为去屑成分使用,通过抑制马拉色菌生长减少头屑产生。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于“吡硫鎓锌”的使用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作为化妆品限用组分使用,见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序号21“吡硫鎓锌”的规定:去头屑淋洗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5%,驻留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1%。此种情形下,“吡硫鎓锌”的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应该将其功效标注在产品标签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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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调整,一般不涉及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标签变更;当原料的中文名称发生调整时(比如:名称的文字勘误等),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变更产品标签样稿,调整产品标签。 由于上述原料中文名称的调整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构成化妆品标签违法和瑕疵的情形,因此,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目录》Ⅰ调整前,...
备案人应规避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或变相标注禁用语,法律规定的必要生产企业信息除外。建议企业避免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药用级别包装工艺”、突出标注“药用层孔菌、药用大黄”等涉嫌误导或暗示消费者有相关医疗功效的内容。...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中新增对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注(3),自发布之日(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卡波姆为常见的可能会带入风险物质“...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牙膏pH值的检验方法等1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13号)要求,《牙膏pH值的检验方法》等15项检验方法为新增的牙膏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自2024年12月1日起,牙膏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等7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要求,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整理完成相应的产品备案资料。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备案资料可由备案人留档备查;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此后的,备案人应当通过备案平台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 除仅宣称...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45号)》,《化妆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为修订的化妆品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等相关检验,涉及上述检验项目应当采用更新后的检验方法。 ...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样品前处理通则等19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12号),修订了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按照中检院2025年4月29日的问答,对于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交二噁烷检验报告的化妆品,自2024年12月1日起,检验报告应当采用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检测二噁烷;产品执行的标准“质量控制措施”的“简要说明”中,如采用《化妆品安全技...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应从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原料组成、质量规格等方面进行原料一致性分析。对于具有明确单一化学结构的新原料,应确保分子式、结构式等关键信息一致;因原料质量提升、环境友好等原因对生产工艺进行调整的,应结合工艺调整情况,对原料含量(纯度)、杂质组成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于其他类型的新原料,如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发酵产物、高分子聚合物等,则应确保所引用安全...
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应与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应结合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以及拟注册备案新原料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如加工方式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不一致(如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应结合具体的工艺类型,对组成成分及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对生物发酵类新原料,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