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在原料选用或配方设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问答文件,儿童化妆品在原料选用时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并关注以下具体事项: 1、配方中不允许使用的原料 (1)安全监测中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化妆品新原料。 (2)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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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问答文件,儿童化妆品在原料选用时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并关注以下具体事项: 1、配方中不允许使用的原料 (1)安全监测中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化妆品新原料。 (2)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
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中关于化妆品分类规定:参照《分类规则》,在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产品剂型等不同维度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的风险程度,增加是否使用监测期内新原料或纳米原料等较高风险的原料、是否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等分类维度,并结合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将化妆品分为两类。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根据两大分类两种情形选择提交相应资料,第一类化妆品需提交化妆品安...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发布的《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化妆品共分为两类: 第一类化妆品包括特殊化妆品、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监测期内新原料的化妆品。此类化妆品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类化妆品是指除第一类化妆品之外的化妆品,根据是否使用较高风险的原料或者是否必须配合仪器、工具使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 (1)使用纳米原料的化妆...
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婴幼儿、儿童、普通人群所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对应的功效类别如下表所示: 序号 使用人群 功效类别 1 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 清洁、保湿、护发、舒缓、爽身 2 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 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修护、舒缓、爽身 3 普通人群 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
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贴心tips:如...
可以根据分类调整后不同的管理方式,选择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或者申请药品注册。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或者药品注册后,企业可以按照《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其新备案或者注册的产品,无须受5年过渡期的限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9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不再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
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1)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2)原美乳类产品中,通过紧致胸部肌肤达到塑造胸型效果的产品;(3)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4)原脱毛类产品中,主要通过物理手段或软化毛囊等化学手段发挥脱毛作用的产品。 逐步纳入药品监管的产品:(1)原育发类产品中,通过调节生理机能,达到刺激头发生长的生发类产品;(2)原健美类、美乳类产品中,通过影响机体脂肪...
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经过注册,并且在《条例》施行时注册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不论其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于何时终止,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可以继续上市流通,企业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但是,过渡期届满后,这些化妆品就不能继续上市流通,企业应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过渡期内,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