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化妆品 OEM/ODM 工厂代工,品牌方还是工厂负责备案?
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应当是产品的注册人或备案人,受托工厂是实际生产企业。品牌公司即使没有自己的工厂,也可以依法成为备案人,但必须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安全负责人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不能把质量安全责任全部转给代工厂。备案时还需由受托生产企业在系统中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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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应当是产品的注册人或备案人,受托工厂是实际生产企业。品牌公司即使没有自己的工厂,也可以依法成为备案人,但必须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安全负责人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不能把质量安全责任全部转给代工厂。备案时还需由受托生产企业在系统中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数据查询栏目或“化妆品监管”官方应用查询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核验时不要只看备案号,还应逐项比对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成分和销售包装。查到备案信息只能说明企业提交过相应资料,不等同于国家对产品功效或质量作出背书。
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通常应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确认产品生产、进口和上市销售情况。未按要求报告可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影响备案状态及产品持续上市。已不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应结合库存、责任义务和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办理注销或停止经营安排。
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列入正面清单并通过 1210 网购保税或 9610 直购进口模式供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要求。但该政策不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境内批发分销、线下销售或将跨境商品二次销售。经营模式一旦超出跨境零售进口边界,进口化妆品仍需依法完成注册或备案。
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国产牙膏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在进口前向国家药监局备案。新产品需按现行要求提交产品名称、配方、执行标准、标签、检验及安全评估等资料。除清洁功效外,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和减轻牙龈问题等宣称应有相应评价依据。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不再沿用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过渡政策,应按现行《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实施分类管理。符合条件的部分普通化妆品可以在平台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但企业仍须完成并自行存档完整安全评估报告;不符合条件的产品应提交完整报告。提交基本结论不等于免做完整版安评。
进口普通化妆品在境外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够充分确认安全性时,可能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但儿童化妆品、使用监测期新原料或存在其他法规规定风险情形的产品通常不适用豁免。是否免交应逐产品判断,不等于所有进口普通化妆品都能免动物试验。
儿童化妆品是宣称适用于 12 岁以下儿童的化妆品,配方设计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原则,并开展针对儿童使用场景的安全评估。销售包装应在容易观察到的展示面左上方规范标注“小金盾”标志,同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语。小金盾仅表示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不代表官方质量认证。
化妆品小样、试用装和免费赠品都不是监管例外,产品应依法完成注册或备案,经营者仍需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小规格包装可以按标签办法采用相应的简化标注方式,但中文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净含量、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不能随意省略;完整信息可按规定标注在随附说明书或电子销售页面。
网络销售化妆品时,经营者应在商品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的产品标签信息。详情页中的成分、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安全警示和功效宣传不得超出备案标签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范围。直播话术、短视频、达人素材和客服回复同样可能构成广告宣传,不能使用医疗术语或虚假、绝对化表达。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名称含义应真实、准确并与配方、功效和产品属性一致。已注册商标也不能突破化妆品法规限制;商标中含医疗效果、产品不具备的功效或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仍可能无法通过注册备案或被要求在包装上作解释说明。产品备案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名称。
普通企业目前不能自行用二维码完全替代法定中文标签。化妆品电子标签属于监管试点安排,只有符合条件并获准参与试点的企业和产品,才能按试点规则展示部分中文标签内容;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等规定信息仍需在实物包装上标注。普通防伪码、公众号码或商品详情页二维码不等于合规电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