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标签要求有哪些?需要标注什么?
问题摘要
欧盟化妆品标签须标注:责任人(RP)名称和地址、原产国、净含量、保质期(沙漏图标)、使用注意事项、批号、成分表(INCI)、功效宣称等。成分表按含量降序排列,香精标注"parfum",致敏香料需单独列出。标签须使用产品销售国语言,文字清晰易辨。
一、必须标注内容
- 责任人(RP)名称和地址:欧盟境内法人
- 原产国:非欧盟制造需标注
- 净含量:以质量(g/kg)或体积(ml/L)表示
- 保质期:耐用期超过 30 个月标最佳使用期(沙漏图标 + 日期),否则标"到期前使用"
- 使用注意事项:附件 III 规定的警示语
- 批号:产品追溯标识
- 成分表:INCI 名称,降序排列
- 功效宣称:与产品功能一致
二、成分标注规则
- 含量 >1% 按降序排列
- 含量 <1% 可无序排列
- 着色剂可在所有成分后标注(CI 编号)
- "parfum"标注香精,"aroma"标注芳香成分
- 26 种致敏香料(含量超阈值)需单独列出
- 纳米材料标注 [nano]
三、语言要求
- 使用产品销售国官方语言
- 多国销售需多语言标注
- 可使用图标和缩写减少文字
四、特殊标注
- 含 CMR 物质的特殊警示
- 含纳米材料的特别提示
- 含致敏香料的警示
- 儿童产品特殊警示
五、违规后果
标签不合规的产品将被要求下架整改,严重违规将面临成员国监管机构罚款,并影响 RP 信用记录。
法规依据
- 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