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名称的法定三段式结构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及配套的《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依次排列组成,业内俗称“三段式”结构。这一结构并非行业倡议,而是备案与注册技术审评的硬性要求。名称要素缺失、顺序颠倒或表达混乱,都会成为审评退回的补正意见,直接影响产品上市进度。

商标名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企业、对应已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号的标注;通用名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的名称;属性名是表明产品物理形态或剂型的名称。以“润泽芦荟保湿乳”为例,“润泽”为商标名、“芦荟保湿”为通用名、“乳”为属性名。三者顺序固定、缺一不可,是名称合规的第一道门槛。

二、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的合规边界

1. 商标名:不得暗示医疗作用或虚假宣称

《化妆品命名规定》明确要求商标名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实践中,即便商标已获注册,若含有“药、医、疗、肤康、敏立消”等字样,在化妆品标签上仍可能被要求规范标注,且不得借商标之名暗示医疗功效。商标名也不应构成对产品功效的虚假承诺,否则将同时触碰命名规定与《广告法》。

2. 通用名:使用原料名须与配方真实对应

当通用名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如“芦荟”“玻尿酸”“烟酰胺”)时,该原料必须实际存在于产品配方中,并在产品中发挥相应作用,企业还需说明该原料的使用目的。例如“芦荟保湿霜”不仅须含芦荟提取物,还应在配方资料或标签中说明其用于保湿的施用目的。若通用名使用植物全株名称,还需在标签中标注实际使用的植物部位,避免名实不符。

3. 属性名:须与产品实际剂型一致

属性名应如实反映产品物理形态,如“霜、乳、液、膏、粉、膜”等。将“精华液”标注为“精华霜”,或将普通乳液命名为“精华”以抬高产品定位,均属于名称与实物不符,既可能被退审,也会在后续抽检中构成违规。

三、化妆品命名禁用词类型清单

《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一条系统列举了禁止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的用语。以下为高频退审类型及示例,企业在起名时应逐条比对:

禁用类型典型禁用词示例主要法规依据合规风险
医疗术语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消炎、抗炎、灭菌、抗菌、杀菌、抗敏、脱敏、各类皮肤病名称《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一条备案退审、责令整改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药妆、医学护肤、药用化妆品、干细胞、EGF、基因、修复受损肌肤、消炎褪红、治疗痤疮《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一条备案退审、行政处罚
绝对化、虚假夸大用语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速效、神效、超强、第一、顶级、国家级、极致、100%有效《化妆品命名规定》《广告法》退审、广告违法处罚
欺骗或误导用语纯天然、无添加、绝无副作用、永久、彻底、根源、换肤《化妆品命名规定》退审、消费者投诉
特殊功效暗示减肥、溶脂、瘦身、丰胸、壮阳、生发、止脱、斑立净、祛疤《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一条退审、按特殊用途违规处理

四、新规下常见的命名退审案例

结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施行)与命名规定的执法实践,以下情形的退审率居高不下:

  • 名称含“药妆”“医学护肤”等词,被认定暗示医疗作用,直接退审。
  • 通用名标注“干细胞”“自体细胞”,属于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用语,不予通过。
  • 名称使用“修复受损肌肤屏障”,“修复受损”被认定为医疗作用暗示,须删除。
  • 通用名写“芦荟”但配方未添加芦荟成分,名称与配方不符,退审。
  • 使用“特效祛痘”“全效淡斑”等绝对化用语,既违反命名规定也违反《广告法》。

五、化妆品起名合规自查五步法

为提升命名一次通过率,建议在提交备案前执行以下五步自查:

  • 第一步:拆解名称。确认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齐全且顺序正确,属性名与实物剂型一致。
  • 第二步:核对禁用词。逐字比对《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一条禁用语清单,剔除医疗术语、绝对化与虚假夸大词。
  • 第三步:验证原料真实性。通用名涉及的每种原料均须出现在配方表中,并能说明使用目的。
  • 第四步:评估暗示风险。任何可能让消费者联想到医疗、治疗、速效、治愈的措辞一律替换。
  • 第五步:商标一致性核验。商标名若含敏感字,确认已规范标注且未借机宣称功效。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名称必须包含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吗?

是的。依据《化妆品命名规定》与《化妆品命名指南》,产品名称须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三段式结构。三部分缺一不可、顺序固定。要素缺失或顺序混乱会在技术审评中被退回补正,企业应把名称合规前置到配方设计阶段。

产品名叫“药妆”“医学护肤”为什么不能通过备案?

“药妆”“医学护肤”属于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用语,被《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一条列入禁用清单。化妆品不得宣称医疗作用,此类名称会被直接退审,情节严重时还可能因误导消费者被监管部门处罚。建议改用“护肤”“修护”等中性表述。

通用名用了“芦荟”但配方里含量很少可以吗?

不可以。通用名使用的原料必须实际存在于配方中并发挥相应作用,企业还须说明其使用目的。即便含量低,只要名称标注“芦荟”,配方表就须含芦荟成分并能解释用途;若仅为概念性添加却不在配方中,属名称与配方不符,会被退审。

化妆品名称被退审后需要重新备案吗?

名称本身属于产品备案的核心信息,若名称因违规被退审,通常需在修改名称后重新提交备案资料,而非简单补正。因此起名阶段完成合规自查,比退审后返工更节省时间。涉及配方实质变更的,还须按注销原备案、重新备案处理。

绿翊提示:化妆品命名看似简单,实则直接关系备案能否一次性通过。绿翊合规成立于2017年,已累计完成4000+特殊化妆品成功申报案例,团队精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要点,可为企业提供产品命名预审、标签合规审核及全流程注册备案服务,帮助品牌在上市前系统规避退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