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球化妆品监管呈现三条清晰主线:一是欧盟、加拿大等市场继续收紧原料使用和香精过敏原标签要求;二是中国、美国加快注册备案、电子标签、检查记录及安全资料制度建设;三是人工智能广告、清真认证和数字化标签逐渐成为新的合规重点。
企业在制定全球上市计划时,不能只关注法规"发布日期",还应区分正式施行日期、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期限、库存销售期限以及新产品与存量产品的不同过渡安排。对于征求意见稿、拟议规则和已完成立法但尚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则不宜提前作为强制法规执行,但应纳入配方、标签和供应链的预警管理。
一、2026年全球化妆品监管关键时间轴
2026年1月21日:英国调整二苯酮-3使用要求
英国《2025年第901号法规》自2026年1月21日起在大不列颠地区生效,调整防晒剂二苯酮-3(Benzophenone-3)的允许使用条件。2026年1月21日前已经投放市场、且符合旧规定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6年7月21日。该法规适用于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仍适用欧盟化妆品法规体系。
2026年2月1日:中国启动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
中国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和重庆开展为期三年的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试点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展示部分中文标签信息,但电子标签并不意味着实体包装可以完全取消法定标识,企业仍需按照试点规则保留必要的直接标注内容,并确保二维码长期可识读、信息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变更记录可追溯。
2026年4月12日:加拿大实施首阶段香精过敏原披露
自2026年4月12日起,加拿大新产品和存量产品均须对第一批24项香精过敏原进行单独披露。免洗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淋洗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时,应在成分表中标注相应名称。
2026年5月1日:欧盟实施新一轮CMR原料修订
欧盟委员会法规(EU)2026/78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对《欧盟化妆品法规》附件Ⅱ、Ⅲ、Ⅳ和Ⅴ进行修订,涉及银及其不同粒径形式、Hexyl Salicylate、o-Phenylphenol和Sodium o-Phenylphenate等物质,并将其他未取得化妆品使用豁免的新增CMR物质列入禁用清单。
其中,Hexyl Salicylate按照产品类型设定不同限量:醇基香水为2%,一般淋洗类产品为0.5%,一般驻留类产品为0.3%,牙膏和漱口水为0.001%;部分三岁以下儿童产品允许最高0.1%,同时存在产品类别禁用要求。银粉在牙膏和漱口水中最高为0.05%,作为着色剂用于唇部产品和眼影时最高为0.2%。
o-Phenylphenol及Sodium o-Phenylphenate单独或共同使用时,以苯酚计,淋洗类产品合计不得超过0.2%,驻留类产品不得超过0.15%;同时不得用于可能造成肺部吸入暴露的产品和口腔产品,并应设置避免接触眼睛的警示语。
2026年7月10日前:欧盟新版化妆品原料通用名称表完成切换
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5/1175更新了化妆品原料通用名称表,并废止原实施决定(EU)2022/677。按照欧盟化妆品法规第33条,通用名称最迟应在词汇表公布后12个月使用,因此企业应在2026年7月完成标签名称、PIF、CPNP信息与原料数据库的同步核查。
2026年7月15日:中国新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原2021年第31号公告同时废止。新规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体系、技术审查要求和资料管理方式进行了重新整合,是2026年中国化妆品原料监管的重要制度调整。
对原料企业而言,合规重点不只是减少或增加哪些申报文件,而是重新建立贯穿原料研发、注册备案、生产供应和安全监测全过程的证据链,包括原料来源与制备工艺、质量规格、安全使用历史、毒理学资料、功能依据、检验方法验证以及稳定性资料。部分不再作为前置申报材料提交的资料,也不等于企业可以不研究、不保存,仍可能在技术审查、监督检查或安全监测中被要求提供。
2026年7月21日:英国二苯酮-3旧产品库存过渡期结束
符合英国旧规定且在2026年1月21日前已经投放市场的二苯酮-3产品,只能销售至2026年7月21日。企业应注意,"投放市场"通常不等同于生产日期或进口报关日期,需要结合产品首次进入英国市场供应链的证据进行判断。
2026年7月31日:欧盟新增香精过敏原标签投放市场过渡期结束
欧盟法规(EU)2023/1545新增56项需要单独披露的香精过敏原,使欧盟需要管理的香精过敏原标签对象扩展至80余项。超过0.001%的驻留类产品和超过0.01%的淋洗类产品,应在成分表中单独标注相应过敏原名称。
不符合新要求的产品只能在2026年7月31日前投放欧盟市场;已在期限前合法投放市场的存量产品,可继续在市场上提供至2028年7月31日。企业必须区分"placing on the market"和"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不能简单将2028年理解为所有旧标签产品仍可继续生产或首次进口。
2026年8月1日:加拿大将香精过敏原标签扩大至81项
自2026年8月1日起,加拿大新上市化妆品须执行扩展后的81项香精过敏原披露要求;在该日期前已在加拿大销售的存量产品,可过渡至2028年8月1日。分组型过敏原应使用加拿大规定的组名称,并按照组内相关物质浓度之和判断是否达到披露阈值。
加拿大化妆品通报表也需要同步反映相关香精过敏原信息。因此,企业不能只修改包装成分表,还应同步检查Cosmetic Notification Form、香精供应商声明和配方浓度数据。
2026年10月17日:印度尼西亚化妆品清真认证进入强制节点
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保障机构BPJPH明确,化妆品、化学产品和基因工程产品的清真认证过渡期至2026年10月17日结束。此后,在印度尼西亚进入、流通和交易的相关产品原则上应取得清真认证;使用非清真来源材料的产品则应按照规定进行非清真标识。
出口企业应提前完成原料来源追溯、动物源原料风险识别、生产线清真保障、清洁验证、供应商证书核查以及境外清真认证机构互认确认。仅取得一般化妆品上市许可,并不能替代清真认证义务。
2026年11月27日:韩国实施AI虚拟专家化妆品广告禁令
韩国修订后的《化妆品法》第21709号自2026年11月27日起施行。新规禁止利用人工智能系统生成难以与真实内容区分的虚拟声音、图像或视频,使消费者误认为医生、药师、大学教授等相关领域专家对化妆品进行了保证、指定、认证、推荐、指导或者实际使用。
该规定并非全面禁止AI生成广告,而是重点规制"虚构专业身份背书"和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表达。企业应将AI模特、数字人、声音克隆和虚拟专家纳入广告审核SOP,并保留素材来源、生成工具、脚本、人物授权和最终审核记录。
二、主要市场的合规影响分析
(一)中国:从申报资料管理转向全生命周期证据管理
2026年中国化妆品监管的重点,是新原料资料制度、电子标签和国家标准体系同步推进。新版新原料管理规定要求企业重新检查现有申报模板和技术资料目录;电子标签试点则要求法规、信息化、质量管理和消费者服务部门共同参与,防止线上标签与实体包装、注册备案资料出现版本不一致。
与此同时,《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拟替代GB 7916—1987,草案增加或整合了安全评估、生产全过程控制、原料追溯、禁用物质非故意带入、微生物和有害物质限量、包装材料、标签、贮存运输以及儿童化妆品等要求。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不能直接作为处罚或产品合格判定依据,但其内容已经反映中国化妆品安全标准体系未来的整合方向。
(二)欧盟:配方、标签和供应链数据同时进入集中调整期
欧盟企业至少需要完成三项专项核查:
第一,对照法规(EU)2026/78,对银、Hexyl Salicylate、o-Phenylphenol、Sodium o-Phenylphenate及新增CMR禁用物质开展全配方筛查,并同步更新CPSR、PIF、原料规格和供应商声明。
第二,按照法规(EU)2023/1545重新取得香精过敏原定量数据。仅有"符合IFRA标准"或"香精符合欧盟要求"的笼统声明,通常不足以支持最终标签判断;企业需要能够取得适用于具体香精批次或配方的过敏原浓度资料。
第三,依据新版通用原料名称表更新标签和内部数据库。原料商品名、供应商名称、INCI名称、欧盟通用名称和CPNP录入名称应保持可对应、可追溯。
(三)英国:必须区分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法规路径
英国脱欧后,大不列颠地区和北爱尔兰在化妆品原料附件及过渡期管理上可能出现时间差。出口英国的产品不能只建立一个"英国版本",而应明确产品销售地区、责任人所在地、SCPN或CPNP通报路径及适用法规。
2026年二苯酮-3修订虽然使大不列颠要求与北爱尔兰现行欧盟要求趋于一致,但后续欧盟原料附件更新不会当然同步适用于大不列颠,企业仍应分别维护GB和NI法规矩阵。
(四)加拿大:香精过敏原标签进入双阶段实施
加拿大与欧盟采用相近的0.001%和0.01%披露阈值,但实施日期、存量产品定义、分组名称和通报要求并不完全相同。面向欧盟和加拿大销售同一配方时,可以共享香精过敏原底层数据,但不能直接复制欧盟成分表后即认定符合加拿大要求。
企业应按照"2026年4月12日第一批24项—2026年8月1日新产品扩展至81项—2028年8月1日存量产品完成扩展"的时间顺序管理标签版本。
(五)美国:2026年的重点是续期、记录和检查准备
MoCRA要求化妆品生产或加工设施每两年续期一次,续期时间按照各设施首次注册日期计算,并不存在所有企业统一在某一固定季度续期的规则。产品列名信息则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2024年完成首次设施注册的部分企业,将在2026年进入首次两年续期周期。
FDA于2026年1月发布化妆品记录获取权限指南草案,进一步解释FDA在检查中获取严重不良事件、安全性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健康后果产品记录的权限。该文件目前属于指南草案,不具有法规本身的强制效力,但企业应提前建立可快速检索的安全性论证、不良事件、投诉、召回和批次追溯档案。
需要特别纠正的是,FDA于2024年提出的含滑石粉化妆品石棉标准化检测规则,已于2025年11月正式撤回。撤回原因是公众意见涉及FDA法定权限和技术要求,需要进一步评估。因此,截至2026年7月15日,该拟议规则不能被表述为已经生效或仍在等待直接转为最终规则。
MoCRA要求FDA制定化妆品GMP、香精过敏原标签和滑石粉石棉检测规则,但FDA截至目前仍将其列为后续法规制定任务。企业可以按照风险预判提前准备,却不应将尚未发布的预期时间表写成法定生效日期。
(六)韩国:AI广告合规成为独立审查项目
韩国2026年新规将监管对象从传统虚假宣传扩展至AI生成的声音、图像和视频。风险最高的场景包括虚构皮肤科医生、药师或大学教授进行推荐;通过白大褂、诊室、职称字幕制造专业身份;使用真人声音克隆但未取得授权;以及通过数字人展示无法由产品真实达到的使用效果。
企业在韩国开展直播、电商短视频和社交媒体营销时,应把"人物真实性""专业身份""推荐关系"和"效果演示真实性"设置为独立审核项目。
(七)印度尼西亚及东盟:上市许可与清真合规并行
印度尼西亚清真制度覆盖的不只是成品配方,还涉及原料来源、生产设施、储存运输、交叉污染防控和清真保障体系。对于委托生产、多国采购或共线生产产品,认证准备周期可能明显长于普通化妆品上市许可周期。
中国企业应重点核查胶原、角蛋白、甘油、脂肪酸及其酯类、发酵培养基、酶制剂、香精溶剂和加工助剂等来源信息,不能仅依据INCI名称判断其清真属性。
三、2026年应重点跟踪的征求意见稿和拟议规则
以下文件截至2026年7月15日尚未正式生效,企业应纳入预警管理但不宜提前作为强制法规执行:
- 中国《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于2026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注册备案制度优化和企业申报负担调整。仍应以最终公告为准。
- 中国《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拟替代GB 7916—1987,系统整合安全评估、原料、微生物、有害物质、包装材料、标签及储运要求。建议提前开展差距分析。
- 欧盟化学品法规简化提案COM(2025)531:涉及CMR物质豁免程序、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剂审批程序等。欧洲议会已通过一读立场,但最终法规尚未正式公布。
- 欧盟新一轮化妆品原料附件修订草案:2026年7月8日向WTO提交G/TBT/N/EU/1219号通报,意见截止2026年9月6日。企业应先建立受影响原料预警清单。
- 加拿大Cosmetic Ingredient Hotlist修订建议:2025年11月发布,意见已于2026年2月17日结束。正式更新公布前仍应执行现行清单。
- 韩国化妆品注意事项及过敏原标签修订草案:2026年6月18日WTO通报G/TBT/N/KOR/1350,涉及洗发产品警示语和二苯酮-3警示要求。
- 印度尼西亚非清真标识草案:2026年2月提交G/TBT/N/IDN/184号草案,拟统一"NON HALAL"标识形式。
- 越南《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2026年3月2日WTO通报G/TBT/N/VNM/393,曾提出2026年7月1日预计实施日期,但截至本文截止日仍等待正式颁布。
四、企业2026年全球合规行动建议
1. 建立"法规状态分级"制度
企业内部法规数据库应至少设置三种状态:
- A级:已正式生效或正在执行;
- B级:已正式公布但尚未到施行日期;
- C级:征求意见稿、WTO通报草案或立法提案。
C级文件只能用于预警和差距评估,不应直接替代现行法律依据。
2. 建立"配方—原料—市场—日期"四维筛查矩阵
同一物质在不同市场可能存在禁用、限用、警示语、产品类型或年龄限制差异。企业应以CAS号、EC号、INCI名称和原料商品信息共同识别物质,避免因同义词、盐类、异构体、纳米与非纳米形式造成漏筛。
3. 将香精过敏原数据纳入供应商准入
香精供应商应能够提供适用于欧盟和加拿大要求的定量过敏原声明,包括分组物质、天然提取物贡献值及浓度计算依据。更换香精批次、供应商或香精复配比例时,应触发标签重新评估。
4. 区分新产品、存量产品和库存产品
欧盟使用"投放市场"和"在市场上提供"的概念,加拿大区分新化妆品和现有化妆品,英国设置旧产品库存销售期。企业应保存首次销售合同、进口记录、经销商发票、仓储记录和标签版本记录,以证明产品适用哪个过渡期。
5. 建立数字化标签和AI广告审核机制
电子标签、二维码页面、直播内容、AI数字人和社交媒体素材,都可能成为正式监管对象。企业应确保线上信息与注册备案或通报资料一致,并保存版本、发布时间、修改记录、人物授权和法规审核意见。
6. 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可逆性准备"
对于尚未定稿的法规,可以提前完成配方筛查、标签空间评估、供应商数据收集和替代原料研究,但不宜提前进行不可逆的大规模包装报废或配方切换。只有在最终法规、实施日期和过渡期明确后,才能形成正式变更指令。
结语
2026年的全球化妆品监管变化并非单一市场的局部调整,而是逐渐形成以原料风险管理、安全证据、消费者知情权、数字化监管和营销真实性为核心的共同趋势。
对于全球化经营企业,最容易发生的合规错误并不是完全不了解法规,而是混淆了"已发布""已生效""过渡期届满"和"仍在征求意见"四种不同状态。企业只有建立动态法规数据库、跨市场配方筛查体系和可追溯的标签版本管理机制,才能在避免重复整改的同时,提高全球产品上市效率。
本文信息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5日。法规状态可能随时间变化,具体产品应结合最新法规、配方、标签及生产模式进行个案评估。
主要参考资料
- UK Government. The Cosmetics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Use of Benzophenone-3) Regulations 2025 (S.I. 2025/901).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 2026年第59号公告.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相关工作文件, 2026.
- Health Canada. Cosmetic Regulations and Fragrance Allergen Labeling Requirements, 2026.
-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78 amending Annexes II, III, IV and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European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5/1175 establishing the glossary of common ingredient names.
-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Regulation (EU) 2023/1545 on fragrance allergens labeling.
- Indonesia BPJPH. Halal Certification Obligation for Cosmetics, Chemical and Genetic Engineering Products.
- Republic of Korea. Amendment to the Cosmetics Act (Act No. 21709), 2026.
- U.S. FDA. 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 and Implementation Updates.
- U.S. FDA. Records Access Authority Draft Guidance, January 2026.
- WTO TBT Notifications: G/TBT/N/EU/1219, G/TBT/N/KOR/1350, G/TBT/N/IDN/184, G/TBT/N/VNM/393.
常见问题解答
2026年欧盟化妆品新规有哪些关键变化?
2026年欧盟化妆品新规主要包括三项关键变化:一是法规(EU)2026/78自5月1日起修订CMR物质,涉及银、Hexyl Salicylate、o-Phenylphenol等原料的使用限制;二是法规(EU)2023/1545新增56项香精过敏原,不合规产品7月31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存量产品可销售至2028年7月31日;三是新版化妆品原料通用名称表需在7月10日前完成切换,企业应同步更新标签、PIF和CPNP信息。
中国2026年化妆品新原料管理规定有什么变化?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自2026年7月15日施行,原2021年第31号公告同时废止。新规对注册备案资料体系、技术审查要求和资料管理方式进行重新整合。合规重点不是单纯增减申报文件,而是重新建立贯穿原料研发、注册备案、生产供应和安全监测全过程的证据链。部分不再作为前置申报材料提交的资料,企业仍需研究和保存,可能在技术审查或监督检查中被要求提供。
加拿大香精过敏原标签要求是什么时候实施?
加拿大香精过敏原标签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26年4月12日起,新产品和存量产品均须对第一批24项香精过敏原进行单独披露;第二阶段自2026年8月1日起,新上市化妆品须执行扩展后的81项披露要求,在该日期前已销售的存量产品可过渡至2028年8月1日。免洗类产品浓度超过0.001%、淋洗类超过0.01%时须在成分表中标注。企业还需同步更新化妆品通报表(CNF)中的过敏原信息。
印度尼西亚化妆品清真认证什么时候强制?
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保障机构BPJPH规定,化妆品清真认证过渡期至2026年10月17日结束。此后进入、流通和交易的相关产品原则上应取得清真认证,使用非清真来源材料的产品应进行非清真标识。企业需提前完成原料来源追溯、动物源原料风险识别、生产线清真保障、清洁验证和供应商证书核查。对于委托生产或共线生产产品,认证准备周期可能明显长于普通化妆品上市许可周期。
2026年全球化妆品企业如何应对多国法规更新?
企业应建立法规状态分级制度(A级已生效、B级已公布未施行、C级征求意见稿),建立以CAS号、EC号、INCI名称为核心的配方-原料-市场-日期四维筛查矩阵,将香精过敏原定量数据纳入供应商准入要求,区分新产品、存量产品和库存产品的不同过渡期,建立数字化标签和AI广告审核机制,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可逆性准备而非不可逆的大规模变更。建议企业建立全球产品主档案并按市场模块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