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41号)的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上传。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于2023年5月1日前补充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