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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全面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服务,帮助您的化妆品产品合法上市。作为专业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机构,我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您的化妆品产品符合国内外法规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国产化妆品注册备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已使用原料报送登记、产品和原料安全评估报告、产品检验检测、功效评价方案整合等专业的一站式服务。其中,特殊化妆品申报是我们核心业务,同时我们为化妆品企业提供国内外法律法规合规咨询培训。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 特殊化妆品 注册或者进行 普通化妆品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 化妆品新原料 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序号 | 功效宣称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消费者使用测试 | 实验室试验 | 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 |
---|---|---|---|---|---|
1 | 祛斑美白① | √ | |||
2 | 防晒 | √ | |||
3 | 防脱发 | √ | |||
4 | 祛痘 | √ | |||
5 | 滋养② | √ | |||
6 | 修护② | √ | |||
7 | 抗皱 | ● | ● | ● | △ |
8 | 紧致 | ● | ● | ● | △ |
9 | 舒缓 | ● | ● | ● | △ |
10 | 控油 | ● | ● | ● | △ |
11 | 去角质 | ● | ● | ● | △ |
12 | 防断发 | ● | ● | ● | △ |
13 | 去屑 | ● | ● | ● | △ |
14 | 保湿 | ● | ● | ● | ● |
15 | 护发 | ● | ● | ● | ● |
16 | 特定宣称 (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
● | ● | ||
17 | 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 ● | ● | ● | ● |
18 | 宣称温和(无刺激) | ● | ● | ● | △ |
19 | 宣称量化指标的 (时间、统计数据等) |
● | ● | ● | △ |
20 | 宣称新功效 (时间、统计数据等) |
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 |||
说明: 1. 选项栏中画 √ 的,为必做项目; 2.选项栏中画 ● 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3.选项栏中画 △ 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注释: ① 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标签中明示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② 如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 |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非安全性原因不予注册的特殊产品再次申请注册时,可使用原注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不予注册未涉及安全性的说明,包括对不予注册原因的解释。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染发产品的两剂为必须配合的产品,需要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
答: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产品增加SPF/PA值应按照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答: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七条,“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其他的功效宣称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进行评价,并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同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答: 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1.提供加盖原料生产商公章的原料质量规格文件或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4)。(注: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还应同时逐页加盖公章)
2.原料生产商授权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填写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件14)的,应提供加盖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公章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件14),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备注如下内容: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具体企业名称)受原料生产商(具体企业名称)的授权填写附件14中的相关内容,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特此说明。
http://lv-1.cn/news/index.php/post/351.html
从事化妆品行业:14年
化妆品违禁词网 创始人
#微信公众号:李锦聪
资深化妆品法规老师
从事化妆品行业:17年
资深质量技术工程师
擅长:技术法规、注册备案、原料申报、质量管理、标准撰写等领域
从事化妆品行业:10年
资深质量管理专家
擅长:检验检测、功效评价、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办证等领域
电话:18922122453
邮箱:5144742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