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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全面的化妆品检验检测服务,帮助您的化妆品产品合法上市。作为专业的化妆品检验检测服务代办机构,我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您的化妆品产品符合国内外法规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化妆品常规九项(微生物和重金属)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功效宣称评价项目、风险物质及限用物质理化项目等专业的一站式代办服务。选择我们的优势:我们作为专业第三方代办机构,与一般化妆品品牌方和生产企业不同的是,我们有足够多的体量,我们与国内多家权威机构深度合作,能为客户争取更优惠的加测价格,同时我们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合规咨询以及国内外法律法规合规咨询。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需要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产品配方中含有以下原料的产品,应当按以下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一)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石棉;
(二)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游离甲醛;
(三)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二噁烷。
(四)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所含α-羟基酸,同时检测pH值;
(五)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应当检测所含去屑剂;
(六)宣称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申报配方所含化学防晒剂;
(七)非防晒类产品申报配方中使用化学防晒剂的,应当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八)宣称染发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申报产品配方所含染发剂;
(九)宣称烫发、脱毛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巯基乙酸;
类别 | 类型 |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备注 |
微生物检验项目 | 常规项目 | 菌落总数 | ≤500 CFU/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100 CFU/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耐热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铜绿假单胞菌 | 不得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理化项目 | pH值 | ≤10.5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对口腔硬组织的安全评价 | 非劣于正对照 | 《牙膏对口腔硬组织的安全评价》(GB/T 40002) | 当pH值<5.5时,需进行对口腔硬组织的安全评价。 | ||
过硬颗粒 | 玻片无划痕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牙膏》(GB/T 8372) | |||
铅 | ≤10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砷 | ≤2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汞 | ≤1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镉 | ≤5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根据产品配方选择的检验项目 | 总氟 | ≤0.15% (其中,含氟牙膏:0.05~0.15%,儿童含氟牙膏:0.05~0.11%)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牙膏》(GB/T 8372) | 1.产品配方中含有氟化物的,需检测总氟。 2.当总氟<0.05%时,不得宣称产品为含氟牙膏、含氟防龋牙膏等;此时,如宣称产品为防龋牙膏,需通过相关功效评价。 |
|
可溶氟、游离氟 | ≤0.15 %(其中,含氟牙膏:0.05~0.15 %,儿童含氟牙膏:0.05~0.11 %)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牙膏》(GB/T 8372) | 产品配方中含有氟化物的,需检测可溶氟、游离氟: 1.产品配方中含有单氟磷酸钠的,适合检测可溶氟。 2.产品配方中不含有单氟磷酸钠而仅是以氟化钠、氟化亚锡或(和)氟化铵为原料的,适合检测游离氟。 3. 如产品使用的氟化物不是单氟磷酸钠、氟化钠、氟化亚锡、氟化铵,需对所使用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
||
二甘醇和乙二醇 | 二甘醇和乙二醇的和≤0.1 %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口腔护理产品中乙二醇与二甘醇的测定方法》(GB/T 32115) | 产品配方中含有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等原料的,需检测二甘醇和乙二醇。 | ||
甲醇 | ≤2000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产品配方中乙醇和异丙醇的质量分数和≥10 %的,需检测甲醇。 | ||
二恶烷 | ≤30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产品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需检测二恶烷。 | ||
游离甲醛 | ≤0.1 %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1.产品配方中含有甲醛、甲醛释放体类原料的,需检测游离甲醛。 2.当产品中游离甲醛浓度>0.05 %时,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含甲醛”。 |
序号 | 风险物质 | 需要评估的原料 |
---|---|---|
1 | 二噁烷 | 含有乙氧基结构的原料:聚乙二醇(PEG)类、聚山梨醇酯类、PEG脂肪酸酯类、脂肪醇聚醚类、苯氧乙醇、泊洛沙姆等。 |
2 | 石棉 | 滑石粉 |
3 | 游离甲醛 | 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的原料:咪唑烷基脲、DMDM乙内酰脲、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羟甲基甘氨酸钠、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5-溴-5-硝基-1,3-二噁烷等。 |
4 | 甲醇 | 乙醇、变性乙醇、异丙醇等 |
5 | 二甘醇 | 甘油、丙二醇、乙二醇,乙氧基二甘醇,丁氧基双甘醇、二乙氧基二甘醇、二甘醇二苯甲酸酯、二甘醇二异壬酸酯、泊洛沙姆、聚乙二醇(PEG)类、聚山梨醇酯类、PEG脂肪酸酯类、脂肪醇聚醚类、聚酯-1、聚酯-5等。 |
6 | 苯酚 | 苯氧乙醇 |
7 | 丙烯酰胺 | 以丙烯酰胺为起始原料合成的聚合物:丙烯酰胺/丙烯酸钠共聚物、丙烯酰胺/丙烯酸铵共聚物、丙烯酰胺/丙烯酰基二甲基牛磺酸钠/丙烯酸共聚物、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7、聚丙烯酸酯-10、聚丙烯酸酯-13、聚季铵盐-7、聚季铵盐-32、聚季铵盐-33、聚季铵盐-39、聚季铵盐-43、聚季铵盐-53、聚季铵盐-63等。 |
8 | 《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 | (1)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氨丁三醇、氨甲基丙醇、吡罗克酮乙醇胺盐、乙醇胺等; (2)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三乙醇胺、乳酸TEA盐等; (3)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椰油酰胺DEA、月桂酰胺DEA等; (4)需清楚全部精炼过程并能够证明所获得的物质不是致癌物的物质,如矿脂等。 |
9 | 农药残留 | 仅经机械加工的植物原料。 |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序号 | 功效宣称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消费者使用测试 | 实验室试验 | 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 |
---|---|---|---|---|---|
1 | 祛斑美白① | √ | |||
2 | 防晒 | √ | |||
3 | 防脱发 | √ | |||
4 | 祛痘 | √ | |||
5 | 滋养② | √ | |||
6 | 修护② | √ | |||
7 | 抗皱 | ● | ● | ● | △ |
8 | 紧致 | ● | ● | ● | △ |
9 | 舒缓 | ● | ● | ● | △ |
10 | 控油 | ● | ● | ● | △ |
11 | 去角质 | ● | ● | ● | △ |
12 | 防断发 | ● | ● | ● | △ |
13 | 去屑 | ● | ● | ● | △ |
14 | 保湿 | ● | ● | ● | ● |
15 | 护发 | ● | ● | ● | ● |
16 | 特定宣称 (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
● | ● | ||
17 | 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 ● | ● | ● | ● |
18 | 宣称温和(无刺激) | ● | ● | ● | △ |
19 | 宣称量化指标的 (时间、统计数据等) |
● | ● | ● | △ |
20 | 宣称新功效 (时间、统计数据等) |
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 |||
说明: 1. 选项栏中画 √ 的,为必做项目; 2.选项栏中画 ● 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3.选项栏中画 △ 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注释: ① 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标签中明示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② 如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 |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聚丙烯酰胺类、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二氯甲烷、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等,以上原料的具体规格要求可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化妆品限用组分”中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产品上市后每年同一配方的产品不得少于一次的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 化妆品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场所改变时;
d) 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答: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要求产品逐批检验,其他可以不用逐批检验。
答:不一定,看具体配方。如果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没有超过10%,备案检测就不用检测甲醇。
答:不一定,看具体配方。只有当产品中乙醇含量≥75%(w/w)才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答: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答:乙醇、异丙醇含量超过10%(w/w)的产品,需要检测甲醇项目。限制为2000mg/kg。
答: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需要检测二噁烷项目。如聚乙二醇类、聚山梨醇酯类、PEG脂肪酸酯类、脂肪醇聚醚类、苯氧乙醇等。限制为30mg/kg。
答: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需要检测石棉项目,且不得检出。
答: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需要检测游离甲醛项目。如:咪唑烷基脲、DMDM乙内酰脲、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
答:宣传含有α-羟基酸或者虽然宣称不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多剂配合使用产品如需检测pH值,初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如:酒石酸、苹果酸、羟基乙酸、乳酸、柠檬酸等。
答: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需检测所含去屑剂。如:水杨酸、吡硫鎓锌、吡罗克酮乙醇胺盐。
从事化妆品行业:14年
化妆品违禁词网 创始人
#微信公众号:李锦聪
资深化妆品法规老师
从事化妆品行业:17年
资深质量技术工程师
擅长:技术法规、注册备案、原料申报、质量管理、标准撰写等领域
从事化妆品行业:10年
资深质量管理专家
擅长:检验检测、功效评价、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办证等领域
电话:1892212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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