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酸、盐等形式存在的防晒剂,如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及其盐类、亚苄基樟脑磺酸及其盐类、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及其钠盐、钾盐等,应当在产品配方填报或者备注栏中注明其存在形式的具体原料名称,如酸、钠盐或钾盐等,并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明确其存在形式的具体原料名称,相应的防晒剂指标控制范围应当进行正确换算。 例如,某防晒化妆品使用了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应当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或者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盐类”,但在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申报量为5%,则其控制范围可控制为“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计,4.0%~6.0%”,也可控制为“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计,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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