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要求: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要求: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
202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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