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必须建立物料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委托方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采购物料的,委托方应当对其物料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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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委托方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采购物料的,委托方应当对其物料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
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化妆品原料可能带入致敏原成分,这些成分可以依照如下规则进行标注。 对于香精带入的致敏原成分。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 1. 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 2.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对出厂留样的包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若企业用于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和稳定性测试的留样不满足上述出厂留样的包装要求,就不能做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留样。...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的原料应当有标签,至少包括原料中文名称或者原料代码、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在首次生产前对生产的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内容进行审核管理,形成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记录,并定期对相关内容进行回顾性审核,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记录应当包括审核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审核内容等。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调查分析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整改后效果等。...
为方便查询统计完整版安全评估,新增该选项。备案人如提交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附件则应勾选“完整版安评报告”;如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指南》第二类化妆品要求,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完整版)基本结论作为附件的,应勾选“安全评估基本结论(报告由企业自行存档)”;如提交简化版安评报告的,不必勾选。...
宣称“微晶”或“微针”类产品,若根据其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皮肤表面的,则该类产品超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定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