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如何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
问:
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如何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
答:
(一)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的多个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即配方中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及配方相应调整部分(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外,其他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的产品,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
例如,通常情况下,如仅着色剂不同的配方体系近似的防晒化妆品进行功效评价时,同时含无机着色剂和有机着色剂的,可以选择无机着色剂含量最低的(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作为代表性产品;如仅含有机着色剂,可以选择着色剂含量最低的(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作为代表性产品。
其他产品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时,需进行等效评价以确认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规定公布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摘要时,应当说明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情况。
(二)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报告、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和等效评价等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但涉及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的,产品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提交代表性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配方体系近似说明以及该产品与代表性产品的配方对照一览表。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人、备案人需对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共用的情形自行开展评估,经科学评估后确认可以共用的,方可共用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