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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暴露剂量

答:审查要点: 1、应根据评估需要选取合适的暴露计算公式。 2、一般产品使用成人体重(60kg),特定人群使用的产品,应使用相应体重进行暴露计算。 审查方法: 1、常见暴露量计算公式: (1)全身暴露量(SED)=日均使用量×驻留因子×成分在配方中百分比×经皮吸收率÷体重; (2)全身暴露量(SED)=以单位体重计的化妆品每天使用量×在产品中的浓度(%)×经皮吸收率(%)。 2、儿童产品应按照产品设计和使用方法,使用相应的儿童体重。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产品配方

答:所使用的成分均已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或《规范》;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应符合新原料管理的法规要求。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表1产品配方表

答:审查要点: 表1所列配方内容应与产品备案资料中“产品配方”一致。 审查方法: 1、表1格式应符合《导则》形式; 2、内容包含原料序号、原料中所有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英文名称、原料的使用目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序号和备注。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推进剂和变性剂

答:审查要点: 配方中含有推进剂或原料中含有变性剂的,应在表1后备注说明。 审查方法: 1、推进剂和变性剂应属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 2、备注说明内容至少包括推进剂或变性剂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英文名称、《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序号等。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配方中各成分的安全评估

答:表2各成分的安全评估表应按照各成分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对所有成分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并分别出具评估结论。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成分评估原则

答:审查要点: 1、应对配方中所有成分进行评估。 2、应遵循证据权重的原则,按照顺序依次选择至少一种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3、对于无法使用任一证据类型的成分,应按照《导则》要求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证明其安全性。 审查方法: 安全评估时可采用的证据类型有: (1)证据类型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证据类型2:国内外权威机构评估结论等; (3)证据类型3:本企业最高使用量; (4)证据类型4:化妆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


问:证据类型3:本企业最高使用量

答:1、各成分的安全评估内容应至少包含《导则》附录4表2所列内容。 2、个别原料评估内容较多不易填写时,可在对应原料“评估结论”处标注“见附页”,并将该内容附在“各成分的安全评估表”之后。 3、评估时采用国内外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或其他数据时,应当列明参考文献。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证据类型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答:使用《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列表中的原料,应明确《规范》中的具体列表名称,并评估是否符合《规范》列表中的限制要求。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证据类型2:国内外权威机构评估结论等

答:1、产品使用在《规范》中无限量要求,但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估结论的原料,结合原料历史使用浓度、产品或原料毒理学测试结果或人体临床测试结果,可采用其风险评估结论; 2、评估时应列出相关机构的名称、评估浓度(如有)、评估结论等。


问:安全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证据类型3:本企业最高使用量

答:审查要点: 采用本企业已上市产品中历史使用浓度进行评估的,应注明已上市产品中的历史使用浓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方法: 1、本企业包括备案人、备案人委托的生产企业; 2、限制条件:原料在本企业已上市(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即: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 3、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相同产品配方中原料使用浓度原则上应不高于原料在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如高于历史使用浓度,应按照本导则进行安全评估证明其安全性;原料历史使用浓度可相互参考,暴露量高和接触时间长的产品,可用于暴露量低和接触时间短的产品评估,但需要从目标人群、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方面充分分析说明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