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通用名”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而“后缀”是指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因此,当产品配方含某原料,名称中表明该产品原料的词汇则属于“通用名”的范畴,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此情形不宜用作产品名称的“后缀”。当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原料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后缀”予以注明。例如,“xxx玫瑰香氛净爽沐浴露”或“xxx净爽沐浴露(玫瑰香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