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热门标签: 化妆品 生产经营 新原料 备案 美白 过渡期 牙膏 皂液 儿童 精油 小样 安全评估

问:化妆品商标名使用有何规定?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注册商标,也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不得利用商标中的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如“扁鹊”“李时珍”“老军医”“lao jun yi”等暗示医疗作用的,不能用作化妆品商标名。

另外,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9日

阅读原文: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五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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