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关于预备案号清理的通知》,如需继续使用2021年已申请而未提交备案的预备案号的企业企业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发送邮件至gcftba@nmpa.gov.cn,邮件标题可填写为企业名称+预备案号继续使用申请,邮件内容应包括下列附件: (1)填写完整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预备案号继续使用申请》并盖章扫描(或拍照); (2)以附件形式 提供已批量生产印刷产品包装照片或包装实体照片,请勿使用设计图等未生产及印刷图片。 附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预备案号继续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