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专业解答法规疑惑,助力企业合规运营。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自动失效后该如何申请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关于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临时账号使用的通知》,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无法登录“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和“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模块,需使用“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补充相关...

已申领的预备案号是否有使用期限?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提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

国产普通化妆品哪些产品可以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七条规定: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备案的产品是否应及时填报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50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则。...

进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申请时,送检样品是否可以用试制样品?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什么情况可以免于提交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有多个生...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进行抽样毒理学试验的,申请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抽样进行毒理学试验的,可作为一组产品进行备案,每个产品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临时账户能使用到什么时候?

常见问题解答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要求,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动失效。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目前广州市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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