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人 - 搜索结果

搜索"备案人"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涵盖注册备案、安全评估、功效宣称等专业解答。

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的要求

过渡期专刊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 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

关于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要求

过渡期专刊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要求: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要求

过渡期专刊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

关于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的要求

过渡期专刊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关于普通化妆品年报工作的要求

过渡期专刊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结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同时根据北京市药监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和补充填报工作有关事宜...

关于化妆品标签的要求

过渡期专刊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

关于补充填报的相关要求

过渡期专刊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结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同时根据北京市药监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和补充填报工...

化妆品生产企业(含自行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若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如何标注生产企业地址?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若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实际生产地址。...

旧系统产品如何进行注销操作?

常见问题解答

由于旧系统产品只会迁移到新系统备案人(原委托方)账号下,因此产品注销应由备案人(原委托方)进行操作。 (1)备案人(原委托方)如有新系统账号可申请主动注销; (2)备案人(原委托方)如无新系统账号可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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