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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答: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牙膏、牙膏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牙膏新原料:国牙膏原注/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备案牙膏原料顺序数; (二)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膏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顺序数; (三)进口牙膏:国牙膏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膏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答:祛斑美白类化妆品针对肤色暗沉、不均匀、色斑等肌肤局部瑕疵,具有一定的改善作用。适当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有助于淡化色斑。但“面子”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单单靠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是不够的,还要做好肌肤的日常防晒、保湿等,使肌肤处于健康的状态。 有些肌肤问题,例如:黄褐斑、雀斑、妊娠斑等,与激素水平、遗传因素有关,是人体内在因素导致,仅仅依靠外部使用化妆品是无法解决的。
答:市场上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数量种类繁多,根据产品的作用机理,一般可分为化学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类这两种类型。 化学美白类化妆品,是指通过抑制黑色素的生成,阻断黑色素的运输,达到美白皮肤的效果。 仅具物理遮盖类化妆品,是指使用了物理遮盖剂,如二氧化钛、氧化锌、滑石粉等或类似的白色粉状物,通过涂抹覆盖于皮肤表面,遮盖皮肤上的斑点,以达到美白的效果,但并不能改变皮肤的本来面貌。
答:按化学结构和来源分,常用的祛斑美白活性成分主要有以下几类: 维生素C及其衍生物:如抗坏血酸葡糖苷、抗坏血酸四异棕榈酸酯、3-O-乙基抗坏血酸、抗坏血酸磷酸酯镁、抗坏血酸硫酸酯钠等。 具有间苯二酚基本结构的一类物质:苯乙基间苯二酚,4-丁基间苯二酚等。 有机酸类:曲酸、凝血酸等。 植物提取物:宣称具有美白效果的植物提取物如光果甘草(GLYCYRRHIZA GLABRA)根提取物、小构树(BROUSSONETIA KAZINOKI)根提取物、母菊(CHAMOMILLA RECUTITA)花提取物等。 其他:红没药醇、熊果苷、烟酰胺、甲氧基水杨酸钾等。
答:一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含有一定的促进去角质成分,可以加快角质细胞脱落,使肌肤看上去更水嫩有光泽;去角质也有助于美白成分的渗透、黑色素的排除,提升美白效果。但应当注意的是,肌肤角质层新陈代谢有其固定的周期,过度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会使角质层越变越薄,皮肤的耐受性减弱;同时,由于肌肤屏障作用降低,使肌肤更多地直接暴露在紫外光、污染物等外界环境中,会导致其他肌肤问题的出现。故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要适度,控制好用量和频次。 消费者应当按照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建议的使用方式、用量和频次使用产品。若消费者同时使用不同品牌的多种皮肤护理化妆品时,还应注意产品间的叠加效应。
答:皮肤角质层中含有10%~20%的水分,皮肤显得细致,富有弹性,皮肤处于最佳状态,当皮肤角质层中的水分低于10%时,皮肤就显得干燥、多皱甚至脱屑等。保湿化妆品就是以保持皮肤外层组织中适度水分为目的的一类化妆品。在保湿化妆品中,发挥保湿作用的保湿剂主要有以下几类物质。 (1)油脂类成分 这类保湿剂不被皮肤吸收,可在皮肤表面形成油脂膜,防止角质层水分蒸发,起到封闭保湿的作用。代表性原料是凡士林,但其油腻性较强,所以多选用其他油脂类原料,如橄榄油、杏仁油等。 (2)吸湿性成分 此类保湿剂多为小分子的醇类、酸类、胺类等有机化合物,能够从周围环境吸收水分,提高皮肤角质层的含水量。如甘油、氨基酸、吡咯烷酮羧酸钠、乳酸和乳酸盐等。此类保湿剂单独使用时只适合于相对湿度高的季节及南方地区,不适合北方干燥的冬季,但可通过配合油脂类保湿剂加以解决。 (3)亲水性成分 此类保湿剂为亲水性的高分子化合物,加水溶胀后能够形成空间网状结构,将游离水结合在网内,使自由水变成结合水而使水分不易蒸发散失,起到锁水保湿的作用,是一类比较高级的保湿成分,使用范围广,适用于各类肤质、各种气候条件。代表原料为透明质酸(也称为玻尿酸),这是一种黏多糖类物质,保湿作用强而温和,是非常优秀的一种保湿剂。 (4)修复性成分 角质层为人体的天然屏障,若屏障作用降低,则皮肤的失水量增加。在保湿产品中添加具有修复角质层作用的物质,提高角质层的屏障功能,降低经过皮肤散失的水量而达到保湿作用。如神经酰胺、维生素E等。 https://www.nmpa.gov.cn/xxgk/kpzhsh/kpzhshhzhp/20171025102801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