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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化妆品安全评估无法使用简化版报告任一证据类型的原料,如何评估原料或风险物质的安全性?

答:(1)对于上述问题2中的四种证据类型均无法使用的原料,需要开展完整评估。原料的完整评估应按照《导则》规定的4.风险评估程序和6.1安全评估原则进行,并得出该原料在产品中的应用风险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说明。 (2)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如原料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可参考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进行评估,但该方法不适用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联苯胺类和肼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化合物、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及放射性化学物质和化学结构未知的混合物等。TTC结构分类可使用OECD Toolbox、Toxtree等软件辅助判断,从而选用相应的TTC暴露限值。 (3)对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分组/交叉参照(Grouping/Read Across)进行评估。所参照的化学物与该原料或风险物质有相似的化学结构,相同的代谢途径和化学/生物反应性,其中结构相似性表现在: 1)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官能团(如醛类、环氧化物、酯类、特殊金属离子物质); 2)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组分或被归为相同的危害级别,具有相似的碳链长度; 3)各化学物质在结构上(如碳链长度)呈现递增或保持不变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通过观察各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得到; 4)各化学物质由于结构的相似性,通过化学物质或生物作用后,具有相同的前驱体或降解产物可能性。使用交叉参照方法时,化学结构、理化和代谢上的相似性可以使用OECD Toolbox等软件。


问:哪些情况下原料可免于开展系统毒性评估?

答:凡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和结论,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RfD)、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具有悠久食用历史的原料等,以及来源于食用部位的提取物在提取工艺上不涉及生物化学或化学反应、原有食物成分结构未发生改变的原料,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结论。


问:化妆品安全评估常用的数据库有哪些?

答:(1)美国化妆品成分评估委员会建立的化妆品成分安全评估数据库 (2)欧盟委员会关于化妆品成分的数据库 (3)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数据库 (4)WHO下属食品添加剂相关数据库 (5)EFSA评估的食品相关物质的健康与环境毒理学数据库 (6)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一般认为安全物质数据库


问:进口产品的留样,是留在境外注册备案人处,还是境内责任人处?

答:针对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留样问题,国家局 140 号公告(2021 年第 140 号),明确了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但义务是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


问:委托生产留样地可以跨省或跨市设置吗?

答:在政策问答(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中就提到了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在政策问答中明确了所在地通常认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所以根据要求来讲跨省和跨地级市这里是不建议的。


问:生产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留样为出厂检验的 2倍,但后面还有一句“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这句话应该怎么来实际操作?

答:首先,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是《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就是规章对留样的一个数量要求,而 GMP为了让企业能够清晰的了解什么叫“满足质量要求”,提了一个建议的量就是出厂检验的两倍,但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说我们需要抽样留样的产品,企业也是按出厂检验的两倍来执行的,比如监管部门需要稽查抽检,发现这个产品不够检的,在这个情况下企业虽然是按照出厂检验的两倍来进行的留样,但是依然不符合法规的要求,也就是说,其实这句话第一是指导企业怎么来留样,第二也是逆向地来督促企业,因为在检查要点中要求企业明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所以这也督促企业制定合理的出厂检验项目。


问:免税店如海南离岛免税的留样主体和留样地址如何管理?是境内责任人留样还是免税店实体自己留样?

答:根据 140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一批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应当交由其境内责任人进行保存。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确实存在特殊的情况,这个问题讲到的离岛免税在现实中如果说让境内责任人留样确实有点问题,所以接下来国家局会调研把样品留在比如说像中免这样的经销商处是否可行,也将会以政策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希望大家能够去关注。


问:可以不设置半成品贮存间,是不是也可以不对半成品样品进行留存?

答: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应当留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 这其实就是说如果出厂的产品为成品,那么法规是没有明确的要求对半成品进行留样的;如果出厂就是以半成品进行出厂,企业是应该对半成品也就是出厂产品进行留样的。


问:关于《办法》和 GMP留样的要求,对于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有什么区别?

答:《办法》已于 2022年1月1日实施,《办法》中关于留样的规定也就同步实施了,企业应当在 1月 1日就要开始留样,但是对于留样地点、留样管理等细化要求,《办法》没有细化要求。 GMP 将于 2022年7月1日实施,GMP 对留样地点、数量包括管理要求都非常的细化。对于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7月1日起也要按照GMP相关的细化要求进行留样,其中在政策问答中就提出来了,因为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要把样留在境内责任人,那么境内责任人这个地点如何来选定,政策问答中明确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地点要参照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留样地点的所在地,也就是说它既可以留在境内责任人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也可以留在境内责任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这里所在地也认为是同一地级市或同一直辖市的范围内(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对“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中“所在地”的理解,通常认定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的,其留样地点的选择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是总体来讲还是鼓励企业在过渡期(7月1号之前是一个过渡期)之前提前按照 GMP的要求来组织生产。


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2中注4提到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包括儿童花露水吗?

答:根据使用目的,首先儿童花露水如果说属于化妆品这个范围,并且宣称的目的是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那么儿童花露水就应该按照附件二洁净区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