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答:可以,目前无相关限制。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满足条件,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执行。
答:包材使用应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应自行管控好包材印刷数量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的过渡期的遵从其规定。
答:可以。
答:《条例》规定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当包括从事化妆品生产、检验和仓库相关操作人员等。此类从业人员入职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项目齐全并有明确结论的体检报告后方能上岗。 依据《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目前执行原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答:(1)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如:1、宣称“促进解决眼圈眼袋”“助眠,闻嗅放松,配合刮痧板,喷洒于睡衣和床品上”“淋巴排毒、腹股沟、大腿内侧”;2、宣传医疗作用的,如包装图示为中医问诊等;3、宣传抗菌抑菌作用,如宣称细菌图标等;4、宣传驱蚊作用,如宣称防蚊、防虫杀菌抑菌、蚊虫的图案。 (2)使用部位不属于化妆品定义,如洗眼、润鼻、私密部位。 (3)使用方法不属于化妆品定义,如注射、香薰、美容针、口服胶原蛋白、微整容、煮开、艾灸等。
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私密部位属于粘膜,不是人体表面,所以不属于化妆品。
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举个例子,沐浴露也是通过洗、泡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的。泡这种使用方法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发挥什么作用。
答: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请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判断:“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答:上述所描述的半永久性色料,刺入皮肤使用、或涂抹在破损皮肤上的,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把色料作为化妆品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