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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根据“药监妆函〔2020〕105号《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企业信息标注要求)(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其中“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可以理解为灌装工序。我司生产活动条件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27号)的第二十六条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5年 第265号)的要求,但生产设备方面无生产乳化车间,有灌装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申请化妆品许可证的要求?


答: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满足条件,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