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热门标签: 化妆品 生产经营 新原料 备案 美白 过渡期 牙膏 皂液 儿童 精油 小样 安全评估

问:委托方应如何实施留样管理制度?

答:委托方应当自行留样,不得委托生产企业代为留样。委托方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通常认定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留样地点不是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做好留样记录,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1日

阅读原文: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六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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