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热门标签: 化妆品 生产经营 新原料 备案 美白 过渡期 牙膏 皂液 儿童 精油 小样 安全评估

问:牙膏的安全警示用语有何要求?

答: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七)规定,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对牙膏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牙膏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对添加氟化物的非儿童牙膏应当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儿童”;以及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

2024年01月11日

阅读原文: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二十九期)(牙膏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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