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热门标签: 化妆品 生产经营 新原料 备案 美白 过渡期 牙膏 皂液 儿童 精油 小样 安全评估

问: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是否需要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答:

需要,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如产品名称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以及标签宣称原料特定功效的,应在产品标签样稿中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8日

阅读原文: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期)

绿翊法律法规问答了解更多问答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