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境外委托境内生产普通化妆品的,境外备案人应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注册境内责任人角色并通过后方可办理境外委托境内产品的备案工作。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仅供出口的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应当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名称; (2)拟出口国家(地区); (3)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