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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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料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如何在配方表中进行备注?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一)规定“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如果原料名称中已显示具体使用部位,如“突厥蔷薇(ROSA DAMASCENA)花水”、“丁香(EUGENIA CARYOPHYLLUS)花蕾提取物”、“牛油果树(BUTYROSPERMUM PARKII)果脂”、“山鸡椒(LITSEA CUBEBA)果油”等,可无需备注使用部位。根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说明,“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如“积雪草(CENTELLA ASIATICA)提取物”,应进行备注,如其提取部位为叶和茎;”铁皮石斛(DENDROBIUM OFFICINALE)提取物”,应进行备注,如其提取部位为茎。“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等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如"互生叶白千层(MELALEUCA ALTERNIFOLIA)花/叶/茎提取物",应进行备注,如其提取部位为叶。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

2023年01月28日

阅读原文: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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