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人 - 搜索结果

搜索"化妆品注册人"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涵盖注册备案、安全评估、功效宣称等专业解答。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

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何时实施分类管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是否可以继续提交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安全评估报告由化妆品企业存档查。2025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仍可以提交符合《导则》要求的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安全评估主要的原料数据类型有哪些?

安全评估

根据中检院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安全评估时可采用的主要原料数据类型包括:(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称《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二)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公布的评估结论。(三)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四)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采用《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收录的原料使用量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依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安全评估

中检院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是对我国批件有效期内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且无权威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的客观收录。其载明的原料使用量,可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正确使用原料使用量。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一)全身...

《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收录的是哪些数据?

安全评估

《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是对我国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和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已公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原料的客观收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时,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评估机构发布的评估结论。...

七种主要的原料数据类型是否有优先采用顺序?

安全评估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遵循证据权重原则,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对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中所列七种原料数据类型,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外,其余数据类型应基于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和个案分析的原则,选用最相关和可靠的数据类型开展评估。...

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评估

《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是我国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和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已公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原料的客观收集,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并进行动态更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安全评估时可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评估机构之外的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发布的评估数据或结论,如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

如何使用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

安全评估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在应用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时,应以最新的评估报告为准,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不同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进口儿童化妆品备案申请表项下的功效宣称可以与原销售包装标签中的功效宣称不一致吗?

儿童化妆品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1的要求,原则上进口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地区)或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中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填写分类编码以及申报类别,不得随意改变。...

对化妆品中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苯有何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中新增对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注(3),自发布之日(2023-8-28)起实施。化妆品原料中可能会带入“苯”的原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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