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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外购半成品期限依据生产企业标识制定,但灌装出来的成品的期限依据灌装日期定义可以吗?外购半成品一般标识一年,但它是针对的大桶装形式。

答:可以的。半成品经过灌装的工序代表产品的生产,只要产品的保质期是经过验证的,有论证依据的,那就可以。因为外购半成品可能是大桶的,比如 200 公斤,灌装之后变成 20g,企业经过验证发现,大桶可能受环境影响或者受某些因素的影响,保质期短,灌装量小了之后,经过验证发现可以延长保质期,所以一定要经过验证。


问:对于半成品期限设立的充分依据,能否请老师展开讲一下,应提供什么样的依据?

答:没有办法详细去讲依据,但是半成品设立期限肯定要根据产品特性来决定,比如一些植物类原料和化工原料肯定是不一样的,将来还会有益生菌的半成品,和一般的传统原料的半成品的依据肯定也不一样,这个是需要根据原料性质不同来进行论证的。


问:半成品为国外供应商,生产时间为 4月初,终产品在5.1 前无法按规定进行备案补充资料的,半成品运输至国内后可能是5.1后了,这种情况下还能灌装么?或者如何能合规合法呢?

答:产品成分合规,灌装归灌装,灌装之后完成备案有关资料的补充,这跟是否可以灌装没什么关系。产品成分与现行法规规范有抵触,该销毁还是要销毁。


问:化妆品生产结存物料需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放行退仓。请问质量管理人员如何理解?检验人员对物料检验标准更为了解,是否由检验人员确认更为合适?

答:质量管理人员首先具备职责和职能,有资质资格,如果质量管理人员认为这方面检验人员更为合适,可以授予他职权。谁做不重要,关键是那个人能不能担负起这个职责,这一点是更为重要的,有好多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属于质管部的一部分。


问:半成品的使用期限是生产企业自行制定吗?上市产品有出厂报告还必须在产品上进行“合格”标识吗?

答:上市产品的使用期限是企业自己制定的。半成品的使用期限是根据不同产品性质而决定的,上市产品不一定要在产品上标合格这两个字。第四十五条是说上市的化妆品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企业采用其他的形式比如有效期、标准生产日期,这也是一种,不见得非要有合格两个字。


问:产品的放行审批可以授权给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吧?授权后,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不必每批审批放行吧?

答:可以,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在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条款里面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授权本企业人员,但要监督其履职,最后出现的责任问题还是要由质量安全负责人来承担。


问:半成品我们公司根据不同产品设置不同使用期限,有的立即生产,一般是三个月,但是超过三个月复检合格,研发确定可以生产的,是否可以生产,有没有最后期限的要求?之前有做过调查问卷,存放期限,使用期限,是否可以这样划分?

答:这个涉及到半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问题,超过设定的三个月期限后经过复检论证合格的话,个人认为是可以生产的。但是不能再过三个月再复检合格,企业自己应该要制定相关的制度,不能反反复复无限期的复检,那样就相当于没有规定有效期了,就失去了规定使用期限的意义。


问: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可以依照半成品的检验结果吗?

答:这个由企业自己来定,但是一般来说,不能依据半成品的检验结果。因为出厂半成品只是到了“静置陈化”工艺阶段,还没有经过灌装,在灌装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由于灌装设备清洗不彻底或者灌装设备存在人为污染,后续还有压盖、加喷嘴等等这些过程,都可能会出现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因素污染,所以采用半成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来代替成品的检验结果是有风险的。


问: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标记,合格标记指的是每个产品里放一张小标签形式的合格证吗?就像食品一样?

答:个人认为由企业自己来定,没有硬性要求形式。


问:生产结束后清场时是否可以先做清洁、暂不消毒,待下次生产前再消毒?

答:不可以。生产结束后清场包括清洁与消毒,生产后清场规程规定清洁后必须要消毒,下次生产前再消毒叫做生产前的前处理,如果企业认为上次结束后清场消毒不彻底或者疑似有问题,那么可以再进行消毒,这是两个过程,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