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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第十五条第三款,检验结果不合格要自查,这里的自查可以是局部自查是么?或者说事故调查性质的自查是么?不可能结果一超标就从头到尾全部回顾吧?

答: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分级分类,如何自查,根据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制度和程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问:委托加工,出厂检验的全项目指委托方最终放行的项目,还是受托企业也需要按出厂检验的全项目进行。受托企业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项目检测合格出厂。

答:企业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质量确认方式和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是否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问:企业是否可以将所有检测活动全部委托第三方实施,企业不配备实验室?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问:出厂检验可以利用半成品检验数据吗?比如我成品检验,可以使用半成品的理化数据吗?微生物我可以单独做,单理化的ph,有效物等可以利用半成品检验数据吗?

答:企业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质量确认方式和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是否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问:化妆品备案人的地址和仓库不在一个地址且不在一个省,那留样就在备案人地址还是仓库的地址呢。

答: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


问:集团内委托生产,还需双方留样吗?

答:《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如果同一集团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可以在其中一个企业“所在地”留样,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且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 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问:关键原料留样期限有要求吗?非关键原料留样是否也有明确期限?

答:原料留样的目的是保证产品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的可追溯,留样期限可以参照成品留样期限制定。


问:关于留样,留样观察需要拆开观察吗,像透明包装的这种可以直接观察,看不见内容物的这种是否要拆开观察。

答:企业依据企业留样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企业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留样观察的目的和重点是发现类似于“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问:委托方留样地不在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具体需要参照什么样的规定与要求向监管报告?GMP 第 18 条规定制度去报告还是怎样的呢?

答:具体可以咨询所在省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补充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监督检查要点。”


问:委托方是品牌方的留样是否要监控温湿度,产品无特殊温湿度要求 ?

答:根据产品保存条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