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集团内委托生产,还需双方留样吗?


答: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如果同一集团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可以在其中一个企业“所在地”留样,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且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 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