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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如何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答: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年 第50号,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对上市化妆品中占大多数的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等)宣称,均免予功效评价;仅对少数具有较强功能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等进行严格管理的(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等)宣称,方才要求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宣称,可视情形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


问:功效宣称有何意义?

答:目前我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5000余家,品牌方70000余家,产品数量160万余个。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2019年达到2444亿,同比增速14.7%。其中功效性占比超75%,贡献主要增量。 加强对功效宣称的管理,推动行业的规范化,推动了行业标准的建立,产品功效在公示平台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夸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对消费者负责,能让消费者清晰了解产品功效,购买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增加了消费者对国货化妆品的信心,带动国货崛起。


问:什么是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评价?

答: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问:若已备案产品的功效宣称不符合新法规要求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历史产品,应当按照过渡期政策规定,上传相关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备案人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问:功效宣称评价是否一定需要第三方开展?功效宣称评价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问:宣称物理去角质、物理去黑头的产品如何填报产品功效宣称?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产品分类编码选择了“去角质”“祛痘”后,需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产品标签】板块选择“是[本产品去角质作用是通过简单物理方式发生效果,且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或“是[本产品“祛痘”仅限于去黑头作用,通过简单物理方式发生效果,且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再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功效宣称】板块“是否免予”处选择“是”。


问: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需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产品基本信息; (2)功效宣称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 (3)评价方法与结果简述; (4)功效宣称评价结论,应当阐明产品的功效宣称与评价方法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问:产品欲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需要什么前期准备?

答: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上述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


问:功效评价试验有哪些?

答:(1)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是指在实验室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人体试验结果的主观评估、客观测量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产品功效作出客观评价结论的过程; (2)消费者使用测试:是指在客观和科学方法基础上,采取面谈、调查问卷、消费者日记等形式,对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情况和功效评价信息进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过程; (3)实验室试验:是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按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实验,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试验、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微生物、理化试验、计算机模拟)等; 功效评价试验应当有合理的实验方案,方案设计应当符合统计学原则,试验数据符合统计学要求,按照一定规则。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实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实验室试验应符合动物伦理原则。


问:能够通过感官直接识别或仅通过物理方式发生效果的化妆品如何在备案系统上操作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产品需要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中的“功效宣称”模块进行产品功效宣称填报,根据产品的分类编码,在“产品功效宣称”项目填报功效名称,并在“是否免予”一栏勾选“是”,“备注”栏将自动显示“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说明,然后提交功效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