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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为什么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未上传备案信息表”?

答:企业提交备案时,需注意在“产品安全评估”页面的“附件上传”菜单中,上传系统生成并由企业盖章后的“备案信息表”,否则系统将提示“未上传备案信息表”。


问:备案资料提交时怎么显示“错误原因:请联系管理员,系统未找到当前用户的审核人!”?

答:每个产品的备案申请单需由同一账号完成编辑提交,如多个经办人账号参与编辑,在提交时会提示错误。


问:产品备案资料提交后在未公示之前是否可以进行变更操作?

答:产品备案资料提交完成需在监管端完成“资料整理”环节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操作。


问:旧系统委托方完成了备案后检查,受托方备案后检查被责令整改,委托方是否可以继续在旧系统进行变更修改?

答:备案产品受托方被责改的,委托方无法在老系统申请变更,只有委托方被责改的才能在老系统变更。这种情况建议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进行变更。


问:产品被责改修改后提交时提示:“错误原因:备案申请提交失败!提交人与首次填报人不是同一人。”,该如何处理?

答:产品被责改修改后提交人需与首次填报人保持一致。如出现该提示,企业可删除备案申请,重新填报资料后再次提交备案申请。


问:如果责令整改后,因为包装部分不涉及配方问题,如何整改?在旧系统发起变更,还是只能从新系统重新来?

答:只有备案后检查被责改的,才能触发变更的前提条件,正常变更是无法操作的。


问:请问普通化妆品备案是否存在有效期?如有,有效期是多久呢?

答:2020后12月31日前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按照《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2021年5月1日后,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问:普通化妆品备案过程中,前期为委托方及受托方加工生产,备案以委受托方进行备案,后因客户需求调整,前期开发产品归受托方所有,备案转变为自主生产形式,因库存包材存在以委受托方形式标注,前期委受托方备案形式未注销,此时一个产品存在两种备案形式是否合规可正常销售?

答:请注销原产品备案信息后,重新备案上述产品。


问: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备案委、受托方双方网上均完成备案,普通化妆品送现场审核时,受托方已通过,但委托方未及时做现场审核或提交资料不齐全而非产品质量问题被药监系统点责令整改,此时已在销售中的产品是否可正常销售?

答:请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内容,及时完成备案后监督检查。


问:宣称孕妇使用的进口化妆品如何备案?

答:如果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按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如果该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按进口特殊化妆品申请行政许可。评审专家会核查相关技术资料,判断是否适合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