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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 普通化妆品备案过程中,前期为委托方及受托方加工生产,备案以委受托方进行备案,后因客户需求调整,前期开发产品归受托方所有,备案转变为自主生产形式,因库存包材存在以委受托方形式标注,前期委受托方备案形式未注销,此时一个产品存在两种备案形式是否合规可正常销售?


答: 请注销原产品备案信息后,重新备案上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