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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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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普通化妆品备案过程中,前期为委托方及受托方加工生产,备案以委受托方进行备案,后因客户需求调整,前期开发产品归受托方所有,备案转变为自主生产形式,因库存包材存在以委受托方形式标注,前期委受托方备案形式未注销,此时一个产品存在两种备案形式是否合规可正常销售?
答:
请注销原产品备案信息后,重新备案上述产品。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暂存未提交的产品备案草稿,是否会被清理?
28条第 2款,要求合格供应商名录,采用电子系统的能不能不产生具体名录,而在文件中说明信息获取方式?
100%纯度的单方精油,是从植物中直接提取的,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肤。此类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属于香料、香精?
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备案的产品是否应及时填报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标签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含禁用成分产品变更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
2022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补录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实施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