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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答:应当根据产品包装、产品自身稳定性或者相关实验结果,设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答: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2)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3)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4)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5)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6)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7)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8)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
答:(1)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规定》要求的标注内容; (2)因包装大小、包装设计等原因,所标注内容可在不同可视面中。
答:(1)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3)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 (8)使用方法; (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答: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答:(1)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2)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 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3)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4)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若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实际生产地址。
答: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答:全成分标识的规定早在十几年前在国外就已经存在并实行了。其中两个主要的意义在于: (1)遵守地方法律,给予消费者的知情权。 (2)提供更全面的信息给消费者,以方便消费者选择需要和喜爱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