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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产品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如何进行推进剂的填报?

答: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配方表下方作推进剂相关信息的单独填报,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推进剂含量为100%。


问:产品配方含有变性乙醇的,应当如何进行填报?

答: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问: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

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因此,0.1%含量的成分属于“其他微量成分”。


问: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如何标注?

答:根据《办法》规定,微量成分是指化妆品配方中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当产品配方中含有微量成分时,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微量成分只需标注一次,在“成分”引导语后不再进行重复标注。


问:含量0.1%以下原料在备案系统配方填报时是否应按照降序排列?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问: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怎么降序排列?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以复配原料或者混合原料的含量进行排列,且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


问:着色剂在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应如何填报?

答: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系统“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CI号,无CI号的除外。既能做着色剂,又能以其他目的使用的成分,如二氧化钛、云母、氧化锌等,其用作其他使用目的时,系统“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标注应为标准中文名称。


问: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于什么时间节点前进行提交?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原料生产商已根据《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指南》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问:旧系统产品应在什么时间点前完成补录?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第49号),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进行补录,由于新冠疫情影响,补录现已放宽至2022年8月31日。确因疫情影响,截至8月31日仍无法完成补录的,应当向省药品化妆品神评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完成补录,提交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月31日。在此期间,产品可正常生产、进口和销售。


问:补录内容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第49号),补录内容包括产品分类编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产品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