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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的内容

答:作为产品安全性评价的重要依据,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主要包括原料质量规格、安全性风险物质控制、原料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等与原料安全相关的信息。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收录了我国已上市产品中使用过的化妆品原料的中文名称、部分原料的最高历史使用量等信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在选用《目录》收录的原料时,应当通过向原料生产商索要、查阅文献资料、开展研究试验等方式,收集、获取详尽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并整理形成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为便利企业填报化妆品安全信息资料,国家药监局搭建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料平台),主要用于《目录》收录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相关安全信息的统一登记。原料生产商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并对原料安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完成后,原料平台将自动生成相应的报送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在产品注册备案时通过报送码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详细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30327145218196.html


问: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报送

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产品注册备案时,可根据产品配方所使用原料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一)原料生产商已经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直接填报该原料的报送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向原料生产商索要该原料相应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二)原料生产商尚未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自行填报该原料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资料,并上传加盖注册人、备案人印章的纸质资料扫描件。企业自行填报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所查阅的文献资料、相关研究试验数据等,由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 (三)产品配方所使用原料中仅部分原料已有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分别按照上述要求,同时采取填报报送码和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方式进行报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原料生产商提供的报送码及相应的原料安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评价。认为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该原料不得使用;认为完整性存在问题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补充收集相应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并通过自行填报的方式进行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报送,同时对该原料报送码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30327145218196.html


问:关于政策实施过渡期的调整

答:考虑到受前期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在收集、获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方面确有困难,为切实做到助企纾困,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对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报送相关政策实施过渡期进行以下调整: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公告要求,填报产品配方所使用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若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补充填报相关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资料。产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由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 (三)在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若产品配方中使用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补充填报相关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资料。产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由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 药品监管部门在化妆品注册技术审评、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或者现场核查等环节,需要对已经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进行查阅时,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30327145218196.html


问: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常用网址有哪些?

答:(1)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企业端)登录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backUrl=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center/index。 温馨提示:未注册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账号的用户,需先注册网上办事大厅法人或者经办人账号;再创建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账号;最后点击【账号绑定】,选择授权绑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具体操作可参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手册-企业信息资料管理(企业用户)》(下载地址: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10323092508104.html)。 (2)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查询平台网址:https://www.nmpa.gov.cn/datasearch/home-index.html#category=hzp。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网址(旧查询平台):http://ftba.nmpa.gov.cn:8181/ftban/fw.jsp。 (4)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网址:http://ciip.nifdc.org.cn/hzpYL/ylgsInfo。 (5)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yxt.nmpa.gov.cn:8080/jyxt/newlogin.jsp。


问: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如何使用?

答:较之前旧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在系统上完成账号注册和产品备案操作不同,今年5月1日起启用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使用需进行三个步骤: (1)访问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法人账号和/或经办人账号; (2)访问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申办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角色权限。 (3)访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新产品备案、已有产品补录、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及产品年度报告。  由于近期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刚投入使用,咨询量较大,为更加快捷、精确的收集与记录问题,提高问题处理效率,建议大家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使用问题: (1)参考系统操作手册、常见问题解答自行排查。系统将加紧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对已解决的共性问题会通过及时更新操作手册、常见问题解答相关内容,来协助企业解决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建议仔细阅读。 (2)优先选择咨询邮箱进行反馈。如果操作手册及问题解答仍未解决您的问题,请将问题反馈至邮箱,邮件中请尽量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并附操作截图及联系方式等,系统工作人员将会优先处理和解答。 (3)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hzpba.nmpa.gov.cn/YHGL/qyxxzl.pdf。 (4)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hzpba.nmpa.gov.cn/PTHZPBA/pthzpba.pdf。 (5)常见问题解答链:https://hzpba.nmpa.gov.cn/YHGL/faq.html。 (6)咨询邮箱:gcftba@nmpa.gov.cn。 (7)咨询电话:010-88331913。


问:企业账号申请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1)化妆品账号资料填报主要有填写和上传两种形式: 1.填写时: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在信息服务平台中按照模板进行内容的填写或勾选。 2.上传时:资料应符合信息服务平台关于版本、格式、大小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内容清晰、易于辨认(除信息服务平台允许其他格式的资料外应使用PDF格式)。 3.使用CA签章的用户,在电子资料上实行电子签章;未使用CA签章的用户和需要提交的纸质资料的,将全套资料内容在信息服务平台填报,进行打印和盖章;将签章完整的全套纸质资料扫描后,回传至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交。 (2)申报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3)申请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4)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5)申报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6)涉及境外企业授权境内责任人或由境外企业生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注册备案工作。 2.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新证明资料,最长不得超过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无有效期限的,应当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 3.无法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


问:近期新的备案系统问题出现很多问题,应该如何联系备案系统人员?

答: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普通化妆品备案咨询电话:010-88331913;邮箱:gcftba@nmpa.gov.cn。 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咨询电话:010-883636828;邮箱:hukang@nifdc.org.cn。


问:新系统里法人已经授权给经办人,但经办人显示为无企业信息授权,无法申请预备案号,这个是怎么解决?

答:可咨询系统。系统电话:010-88331913。


问:新系统的“企业资料信息”提交后,审核周期需要多长时间?

答:10个工作日。


问:新系统备案普通化妆品是在领取预备案号之前还是之后?

答:普通化妆品检验与预备案号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