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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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化妆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有何要求?

答:《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相关。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后缀注明,如黄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黄瓜味)。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22年04月19日

阅读原文:化妆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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