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特殊化妆品首次注册审批流程
国产特殊化妆品首次注册审批流程
基本编码 | 00017214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4900101 |
事项名称 | 国产特殊化妆品首次注册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49001 |
委托部门 | |||
承诺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承诺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
受理条件 | 1、化妆品注册人应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2、化妆品注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清晰完整、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确保申报资料中同项内容前后一致。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 | 无 |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1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 ||
咨询方式 | 1.电话咨询:化妆品受理相关问题可每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拨打010-88331701电话咨询。 2.网上咨询地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 3.化妆品技术审评相关问题咨询可每周二13:00-16:30到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4.邮箱咨询,可发送邮件至hzpzcgzyx@nifdc.org.cn进行咨询。 | ||
监督方式 |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 ||
联办机构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流程文字说明
1.注册人申请注册;
2.受理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审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4.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5.国家药监局决定准予注册/不予注册;
6.送达。
流程图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 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合理,且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三条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3.《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特殊化妆品注册程序和时限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规定。 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5.《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鉴定 | 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部分情况下开展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 是 |
国产特殊化妆品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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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2.产品名称信息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3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3.产品配方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1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4.产品执行的标准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5.产品标签样稿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5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6.产品检验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其他 | A4/1份 | 详情 |
7.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A4/2份 | 详情 空白表格下载 示例样表下载 |
国产特殊化妆品申报疑问解答
特殊化妆品不予注册, 再次申报资料的要求是什么,可以使用复印件吗?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非安全性原因不予注册的特殊产品再次申请注册时,可使用原注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不予注册未涉及安全性的说明,包括对不予注册原因的解释。
注册人被吸收合并或成立子公司,可以申请变更注册人吗?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染发产品含有Ⅰ剂、Ⅱ剂,有两个配方,如何申请注册?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染发产品的两剂为必须配合的产品,需要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
化妆品注册备案时文件中的外文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原产品注册证中未体现PA值,需要增加PA值标注的,应如何申请?
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产品增加SPF/PA值应按照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化妆品是否可以提出变更、补发、延续等申请?
答: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规定,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对于可以申请的事项,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提交纸质资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所有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时都需要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吗?
答: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七条,“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其他的功效宣称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进行评价,并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同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申请化妆品注册时,对于还未取得原料报送码的原料应如何提交原料安全信息?
答: 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1.提供加盖原料生产商公章的原料质量规格文件或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4)。(注: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还应同时逐页加盖公章)
2.原料生产商授权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填写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件14)的,应提供加盖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公章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件14),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备注如下内容: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具体企业名称)受原料生产商(具体企业名称)的授权填写附件14中的相关内容,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特此说明。
绿翊(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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