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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成品重金属检测需每批都要检吗?

答:可以不需要,只要对原料的把控、对整个生产设备的把控,通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保证,重金属是可以不需要每批都检测的。但是当原料的供应商或者原料的质量规格发生变化的时候,建议还是要做一下重金属的检测,自己做不了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


问:半成品罐装,理化检测都符合要求,只是卫生检测未出结果而罐装,但成品同时也继续做卫生检测,等结果出来后再出厂,这样可以吗?

答:可以的,由企业自己定。但是有一点,如果出厂检测结果出来了不符合要求,那么灌装完的这批产品都要作为不合格品单独销毁,如果结果出来时未灌装,销毁的只是半成品,但是如果结果出来时已经完成灌装,那么可能要连包装材料一起销毁,这个损失企业自己考量。


问:半成品灌装工序和内包材上的贴标工序是否可以在不同企业生产。

答:不可以。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灌装工序的时候一定要同步完成内包材的贴标工序。


问:取样日期,检验日期和报告日期可以是同一天吗?

答:要看检测什么项目。做感官项目可以,但要做微生物项目取样日期,检验日期和报告日期肯定是做不到同一天的。


问:礼盒组装时不会接触到接触内包材的情况下下,譬如把 2个成品组装成一个礼盒,也是一定需要在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装吗?还是企业可以自己对组装企业进行质量评估确认?

答:化妆品礼盒包装也是作为化妆品生产,应该是在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最终的组装。


问:在配制中可以加适量的蒸发水吗?

答:可以的,补充蒸发水的过程实际是对不影响生产质量的一种调整,需要在质量管理人员的确认下进行操作。一个产品完全按照操作规程来做,出来的成品很可能它的黏度不符合规定,或者多了或少了,那么适当的再进行配置加一些蒸发水,这是可以的,也就是在工艺上根据生产后物料平衡可以适当补充,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在工艺规程上做好规定,尤其在操作规程上,要严谨地操作,不能具有随意性。


问:表面积或规格为 5ml 包装的产品,内包装上很难完整的标注使用期限,有没有可行的合规的方法?

答:标注使用期限是内包装必须要求的,再小的包装比如说就是眉笔也是需要的,就像福瑞达出品的次抛剂,再小也激光打印出产品名称和有效使用期限,因为外包装都去掉了,所以说内包装必须标注产品名称和有效使用期限,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去实现。


问:关于染发类和护发类产品不能共用设备,可以通过清洁消毒验证和风险评估等手段来解决吗?

答:不可以,因为这是从大的方面来讲易污染的和不易清洁的产品不能共用设备,目的还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交叉污染的风险问题。比如说有的染发剂它的染料具有刺激性,那么设备清理不干净就会污染护发类产品,所以说既然规定要有单独的设备,那么就必须要坚决执行。


问:有些产品需要有生产许可证,有些产品不需要许可证,比如刚才有同仁提到的纯露,那公司在还未取得许可证的时候,纯露这些产品能正常生产的吗?

答:什么叫纯露产品?纯露只是一个产品,而生产许可分为一般液态和膏霜乳液,如果纯露产品不是膏霜乳液混合的,是单一的一般液态的话,有一般液态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没有一般液态的生产资质肯定是不能生产的。不存在有些产品不需要许可证,所有化妆品都需要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前,纯露若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则可以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问:原料的使用期限,可以企业自己定吗,如果供应商可以保证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条件下,可以按到达企业仓库开始计算使用期限吗?

答:不可以。原料的使用期限首先是原料供应企业根据它的生产工艺规程来制定,不能说原料到了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来制定,这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