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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产品中文名称中有原料名,是否属于宣称原料功效?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使用原料名称应当与产品功效相符。所以产品中文名称中有原料名属于宣称原料功效,应在备案系统第五项中勾选相应选项。


问:成人产品配方含水杨酸,包装标注“本品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勿用”。是否意味着3-12岁可用为儿童产品?

答:不是,是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含水杨酸原料产品的需在标签上标注“本品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勿用”,其并不意味着3-12岁儿童可用。产品是否适用于儿童,应从产品使用方法上区分。 另外,现在区分儿童化妆品最好的办法就是看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有无“小金盾”标识,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


问:产品因配方变更而注销,注销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到有效期结束?产品因配方变更而注销,再备案时是否可以保留之前的产品名称?

答:产品自注销之日起,企业就不得再生产此产品。产品注销之前企业依法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结束。 产品因原配方变更而注销,可以使用同样的产品名称进行备案,建议标注新配方或升级配方。


问:销售包装标签中标注外文、汉语拼音等非规范汉字,是否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一个可视面进行解释说明?

答:根据国家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常见问题解答,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问: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填报原料报送码和上传附件是否需要同时满足?

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以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即《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14),也可以填写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生成的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两者二选一即可。为提高全行业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填报原料报送码。


问:未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年报报送,是否可以在监管部门责改后,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进行年报?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规定,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023年将不再设置延期年报,请各企业务必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年报工作,逾期未年报的产品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问: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暂存未提交的产品备案草稿,是否会被清理?

答:根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未使用的预备案号将被清理作废。对已清理作废的产品预备案号不再设置恢复服务,请各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问:使用了新原料的产品如何通过系统完成新原料注册人或备案人的授权使用?

答:(1)首先应在系统【备案申请表】页中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使用已注册新原料”或“使用已备案新原料”; (2)然后在导入配方的表格中“是否新原料”栏填报“1”,同时填写“注册号/备案号”; (3)导入配方,填报新原料的生产商和商品名信息,点击暂存,在系统【产品配方】页上方点击“发送新原料授权申请”。注意:新原料生产商应填报完整的企业名称,导入配方表的新原料识别信息及填报的新原料注册号或备案号应去除所有空格,确保系统的正确识别; (4)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确认后,新原料授权状态为“同意授权”,即表示新原料已授权成功。


问:原料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如何在配方表中进行备注?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一)规定“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如果原料名称中已显示具体使用部位,如“突厥蔷薇(ROSA DAMASCENA)花水”、“丁香(EUGENIA CARYOPHYLLUS)花蕾提取物”、“牛油果树(BUTYROSPERMUM PARKII)果脂”、“山鸡椒(LITSEA CUBEBA)果油”等,可无需备注使用部位。根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说明,“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如“积雪草(CENTELLA ASIATICA)提取物”,应进行备注,如其提取部位为叶和茎;”铁皮石斛(DENDROBIUM OFFICINALE)提取物”,应进行备注,如其提取部位为茎。“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等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如"互生叶白千层(MELALEUCA ALTERNIFOLIA)花/叶/茎提取物",应进行备注,如其提取部位为叶。


问:二氧化钛、氧化锌等即可作着色剂又具有其他使用目的的原料,如何填写配方表原料名称?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一)规定“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二氧化钛、氧化锌等非仅具着色剂使用目的的原料名称填写应视其在配方中的使用目的而定:如使用目的非着色剂(如填充剂、防晒剂等),则应填写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如使用目的为着色剂,则应当填写CI号(无CI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