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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应确保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的备案资料中的成分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备案资料中需要列明全部原始配料。
答:历史备案产品完成信息补录后,首次进行包装等备案资料变更属于新的备案活动,原备案资料不完整的,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补充安全评估、功效评价、检验报告、原料安全信息等资料。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已通过认证。”因此,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
答: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应当为“单一组分或单一类别组分,加必需的溶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组合而成,直接使用或按规定比例稀释后使用,符合化妆品宣称要求的“液态化妆品”。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答:除了禁用词,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有些可用在品名不可用作描述作用。
答:“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答: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CI号,无CI号的除外。既能做着色剂,又能以其他目的使用的成分,如二氧化钛、云母、氧化锌等,其用作其他使用目的时,标签标注应为标准中文名称。
答:应填写产品中文标签“基本内容”以外,拟宣称或标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