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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我司产品使用了纳米级原料,希望就此进行宣传,该如何合规宣传?

答:目前不允许产品名称和标签出现纳米字样,使用相关原料时需标注“纳米级”。


问:责令整改意见为“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信息不完整”,但是我司企业地址就是填报的地址,怎么回事呢?

答:包装上的企业地址要和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上一模一样,包括地址后面的()内所有信息。


问:我司生产一款鼻膜,因颜色黑色宣称竹炭去黑头,是否一定需要竹炭成分?

答:需要,产品名称或宣称的功效要与配方成分相符。此类宣称会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问:产品可以宣称晒伤修复?

答:“晒伤”不妥,“晒后”可以;


问:禁止使用的医疗术语。

答:毛穴”;soo the sensitive ;仿医生标识、专攻、剂、专家;medicine;舒缓敏感肌肤;仿红十字标志;美疗师;宣称抗疲劳;功效内容“修复再生能力,改善细胞新陈代谢,促进蛋白自然生成”,不得明示暗示医疗功效;宣称“纯植物芳疗精华配方”;包装上外文“treatment”;“理疗”;“镇静”;“暗疮”;“淡化愈合后色印与疤痕”;扫描二维码:AROMATHERAPY;包装“+”十字图案;包材胶囊图片涉嫌暗示医疗作用;愈、healing ;MEDICAL COSMETIC;安敏;汉方;医学;芳疗;改善“皮肤泛红、面部泛红”;anti-allergic;“舒敏修红”。


问:我们的品牌产品里,有一款产品成分含有“药用层孔菌提取物”,并且我们在标签上宣传此原料,将产品套盒名称命名为“药用层孔菌滋润套”,主要宣传产品具有保湿滋润的效果,请问“药用层孔菌”是否可以直接用于产品套盒名称命名?是否可以在外包装上宣传此成分?是否可用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答:化妆品原料使用应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请自行查询该原料是否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内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问:化妆品企业委托方营业执照已变更,但涉及的特证及非特产品包装未进行网上变更,库存旧地址包材是否可正常过渡消耗?

答:产品标签信息应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问:在产品外包装上写某某公司研发或技术支持,监制等字眼。

答:产品外包装上写某某公司研发或技术支持,监制等字眼无明确禁止,原则上不能有暗示效应。


问:产品外包装是否可以出现两个商标?

答:无禁止,但是要保证产品名称不出现歧义。


问:关于境内委托境外的产品中文标签制作,在中文标签上可以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改为出品方(境内责任人)和实际生产企业吗?

答:原则是保证清楚明朗地看出委托关系和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