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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标签标注的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等信息与系统填报的信息不一致。其中地址不一致指的是,地址实际发生变化后的信息不一致,例如A市变到B市,则地址信息不一致。由于行政划分重新起名但地址未发生实质变化,不列入该项问题。
答:如委托双方地址标注混乱、委托企业信息标注不规范(如标注为“监制”、“总经销”等)、未明确标注委托方信息等。
答:如产品保质期未按要求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答:(1)pcs不属于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2)无“净含量”(中文)引导语。
答:不可以,使用不规范,易误导消费者。
答:不可以,涉嫌贬低竞品。
答:如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的使用目的、部位、方式等不符合化妆品规定,通过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具有防病治病功能等;
答:儿童化妆品需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答:含二苯酮-3的产品应标注“含二苯酮-3”。
答:(1)含苯扎氯铵、苯扎溴铵、苯扎糖精铵的产品应标注“避免接触眼睛”; (2)含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的产品应标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3)含三氯叔丁醇的产品应标注“含三氯叔丁醇”; (4)含水杨酸及其盐类的产品应标注“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5)含硫柳汞的产品应标注“含硫柳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