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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化妆品注意事项是强制性要设计在盒子上的吗?不写是否不行?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问:一个套盒里有多个单品,每个单品都需标注保质期吗?

答:需要。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的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问:在化妆品标注中,境外委托境内备案的有委托商和被委托商,还能多写一个品牌商、经销商吗?

答:境外委托境内,要标识委托方、受托方。品牌商经销商等暂未发现有强制规定。


问:请问化妆品换包装,产品成分没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做质检报告和重新备案?

答:要变更备案,但无需重新出检验报告。


问:产品备案时按照法规要求在标签标注了全部成分,但市场监管抽检认定产品标签不合格,因为产品标注了未检出的防腐剂,要求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不要标注出来,我们要按照市场监管的要求更改标签,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删除掉重新备案吗?

答:请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进行标识。(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问:化妆品产品包装上面必须要把所有成分都写上去吗?我们自己的配方有不太方便公布的原料,是否可以写基础的成分。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全成分。


问:公司名称变更,各项证件已经办理完成。请问在变更公司名称之前的包材是否还可以使用?是否有过渡期?如不能使用,是否有法律法规支撑?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相关主体需要更新信息,对涉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一次性变更。因此,旧的包材不能使用了,但根据三十八条规定,已生产、上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问:国产普通化妆品标签上可以使用繁体中文吗?

答:不可以,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目前我国的规范汉字是简体字。


问:国产普通化妆品外包装上可以使用外文加贴中文标签吗?

答:不可以,外包装上使用外文加贴中文标签,易使消费者误解为进口化妆品。


问:上传的产品包装图片有什么要求?

答:平面图要求是市售包装图,且不能有PS、修改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