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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答:需要。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的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答:境外委托境内,要标识委托方、受托方。品牌商经销商等暂未发现有强制规定。
答:要变更备案,但无需重新出检验报告。
答:请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进行标识。(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全成分。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相关主体需要更新信息,对涉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一次性变更。因此,旧的包材不能使用了,但根据三十八条规定,已生产、上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答:不可以,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目前我国的规范汉字是简体字。
答:不可以,外包装上使用外文加贴中文标签,易使消费者误解为进口化妆品。
答:平面图要求是市售包装图,且不能有PS、修改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