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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不能免于提交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儿童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必须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不可以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
答: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答:儿童皮肤薄嫩,皮肤屏障功能不完善,抵抗日晒能力低,油脂分泌能力弱,容易失水受刺激,导致皮肤干燥泛红易瘙痒,因此儿童护肤要做好清洁、防晒、润肤。儿童应选择温和的沐浴产品,帮助清洁和护理;防晒优选穿衣戴帽等物理防晒措施,避免正午强光照射,根据年龄谨慎涂抹防晒产品;定期使用润肤剂,尤其在北方冬季等一些特殊的场景,婴幼儿会表现出皮肤粗糙,应使用低刺激性的具有保湿功能的化妆品帮助皮肤维持功能,呵护皮肤健康。家长在选用儿童化妆品时,应认准“小金盾”标志,同时要关注标签中的安全信息,例如: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等。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
答:根据《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气雾剂是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推进剂的压力将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喷雾剂是不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手动泵的压力或其他方法将内容物喷出。
答:二元包装气雾剂是内容物和推进剂分隔于两个容器的包装形式产品。若备案的化妆品为二元包装气雾剂,由于内容物与推进剂存在分隔,因此可不勾选“使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但建议在系统上“分类编码”的“备注说明”处予以备注。
答:企业信息资料未同步到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
答:未进行产品验证,只有进行过产品验证才可以发起新申请。
答:检查申请表中是否勾选了存在纸质资料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