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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国化妆品原料序号:00000 中文名称:乙基聚甲基硅氧烷 INCI名称/英文名称:ETHYL METHICONE 淋洗类最高历史使用量(%):5 驻留类最高历史使用量(%):5 备注:新原料
答:中国化妆品原料序号:00000 中文名称:环肽-161 INCI名称/英文名称:CYCLOPEPTIDE-161 淋洗类最高历史使用量(%):3.33 驻留类最高历史使用量(%):3.33 备注:新原料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
答:根据《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气雾剂是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推进剂的压力将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喷雾剂是不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手动泵的压力或其他方法将内容物喷出。
答:二元包装气雾剂是内容物和推进剂分隔于两个容器的包装形式产品。若备案的化妆品为二元包装气雾剂,由于内容物与推进剂存在分隔,因此可不勾选“使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但建议在系统上“分类编码”的“备注说明”处予以备注。
答: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学、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化妆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答: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配方设计原则需包含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的内容。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此处配方极简原则是相对的,并非简单限制原料使用数量,也不是原料种类越少越好,而是应严格遵循必要性的原则。 例如:应科学构建儿童化妆品防腐体系,尽可能少用防腐剂,使用的防腐剂用量除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要求外,还应结合产品特性和儿童生理特点,科学评估其添加量;配方含有香精香料的,应当对所使用的香精香料成分中含有的致敏原进行分析评估;配方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应当对所使用的表面活性剂对儿童皮肤的刺激性进行分析评估。
答:《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CFU/g或CFU/ml)的限值为≤500。配方中使用了《规范》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配方中使用了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应在《规范》中化妆品准用组分名单内(表4—表6),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例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且标签上应按《规范》要求分别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以及“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等警示语。
答: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明确规定,0-3周岁(含3周岁)婴幼儿用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3-12周岁(含12周岁)儿童用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为了让消费者准确选择儿童化妆品,备案人应根据功效宣称和安评结果等情况,在标签“使用人群”中明确是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还是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还是两者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