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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第50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