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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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scjgj.gz.gov.cn/img/0/464/464699/7741709.png" width="876" height="304" style="width: 876px; height: 304px;"><br><br>一般是由于输入带“%”号的数值导致的,只需要录入数值。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26

现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未规定检验报告有效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检验报告体例声明“本检验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我们认为是指取得备案检验报告后应该在两年内办理备案。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3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因此,0.1%含量的成分属于“其他微量成分”。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3

<img src="http://scjgj.gz.gov.cn/img/0/470/470075/7758018.png"><br><br>浏览器都有个缓存上线,备案信息量过大,浏览器释放缓存的速度赶不上打开备案信息的速度,内存只增加不释放,浏览器即会提示无响应。建议使用缓存较大的谷歌和火狐浏览器。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3

办理仅供出口产品备案需开通生产企业角色。备案人如果不涉及办理仅供出口产品备案则不需要开通生产企业角色,受托关联可在备案人角色确认。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3

确认企业信息已变更通过的情况下:1、勾选中“生产信息”栏里的“境内自主生产”;2、点击“刷新”;3、取消步骤1选中,暂存数据,详见图解。<br><br><img src="http://scjgj.gz.gov.cn/img/0/470/470080/7758018.png">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3

已经通过旧平台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企业,由于质量管理体系、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尚在整理完善过程中,在新平台申请用户时暂时无法提交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的,各省局可以对其用户申请有条件审核通过,开通临时用户权限,允许其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工作。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6

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6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规定: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6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通知》中的操作指引,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平台在进行“备案变更”“产品年度报告”和“备案注销”等操作前,需要先进行“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建议对迁移至新系统的产品尽快进行“历史产品信息补充”,以免影响产品后续的“产品年度报告”等操作。<br><br><img src="http://scjgj.gz.gov.cn/img/0/478/478819/7793966.png">

发布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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